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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管理人申報遺產稅不受「6+3」個月限制(財政部1100707新聞稿)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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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行政訴訟法第106條第1項規定,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倘若納稅義務人不在行政法院所在地住居者,依行政訴訟法第89條規定,可再扣除其在途之期間。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不服該局核定稅捐之處分,申經復查未獲變更,提起訴願,亦經財政部訴願決定駁回,該訴願決定書於110年6月30日合法送達甲公司,依前揭規定,甲公司提起行政訴訟之法定期間,應自110年7月1日起算;又甲公司設址於新北市,且受理行政法院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依行政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2條規定,扣除在途期間2日,故計至110年9月2日即已屆滿(星期四),惟甲公司遲至110年10月1日始提起行政訴訟,已逾提起訴訟之法定不變期間,經該院裁定駁回。 https://www.smefic.com.tw/hot_409140.html 行政訴訟之提起,納稅義務人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內為之(財政部1101125新聞稿) 2023-10-18 2024-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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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一般遺產稅案件,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申報遺產稅,如具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應於申報期限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期,延長期限原則以3個月為限。但由國稅局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者,其申報期限自法院指定之日起算,如依法已聲請法院辦理公示催告程序者,可於申報期限內申請延長申報期限至公示催告期限屆滿1個月內辦理,不受「6+3」個月申報期限的限制。

該局說明,遺產管理人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須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1年以上的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報明債權,及受遺贈人聲明願不願意受遺贈,如此一來,遺產管理人根本無法在前述「6+3」個月期間內清點財產,正確申報遺產稅。因此,財政部73年12月22日台財稅字第65430號函釋規定,類此由遺產管理人申報遺產稅之案件,如已依規定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可以申請延長至公示催告期限屆滿1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

該局特別提醒,遺產管理人應注意遺產稅申報期限之規定,如不能如期申報,應在規定之申報期限屆滿前申請延期申報,以免遭處罰鍰或加徵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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