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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贈房地繳納之契稅及土地增值稅,可自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財政部1100910新聞稿)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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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行政訴訟法第106條第1項規定,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倘若納稅義務人不在行政法院所在地住居者,依行政訴訟法第89條規定,可再扣除其在途之期間。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不服該局核定稅捐之處分,申經復查未獲變更,提起訴願,亦經財政部訴願決定駁回,該訴願決定書於110年6月30日合法送達甲公司,依前揭規定,甲公司提起行政訴訟之法定期間,應自110年7月1日起算;又甲公司設址於新北市,且受理行政法院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依行政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2條規定,扣除在途期間2日,故計至110年9月2日即已屆滿(星期四),惟甲公司遲至110年10月1日始提起行政訴訟,已逾提起訴訟之法定不變期間,經該院裁定駁回。 https://www.smefic.com.tw/hot_409140.html 行政訴訟之提起,納稅義務人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內為之(財政部1101125新聞稿) 2024-12-13 2025-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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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受贈取得之房地,應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者,其受贈該房屋、土地時所繳納之契稅、土地增值稅,屬取得該房屋、土地支付之費用,可自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該局指出,個人出售受贈取得房地應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者,房地交易損益之計算,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受贈房地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因此,個人如於105年以後受贈取得房地,於出售該房地計算交易所得時,可減除之費用包含受贈時繳納之契稅及土地增值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5年12月10日因受贈取得房地,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分別為50萬元及100萬元,繳納契稅3萬元及土地增值稅9萬元,嗣甲君於110年8月10日以總價600萬元出售該筆房地,則甲君出售房地之交易所得應為409萬元〔交易時成交價格600萬元-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156萬元【(50萬元+100萬元)*104%】-因取得而支付之費用(含契稅及土地增值稅)計17萬元-改良及移轉而支付的費用18萬元〕。

該局另外提醒,105年1月1日以後,個人出售房地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制者,不論是有所得還是虧損,均應於房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書」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以免因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申報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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