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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解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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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7/27 釋個人交易受贈取得之房屋、土地之所得,得減除受贈時所繳納之契稅、土地增值稅規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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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近來常發現民眾出售受贈所取得之房地,卻未申報房地合一稅而遭處罰之案件,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注意,交易因受贈取得之房地,如該房地符合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即使受贈當時已申報贈與稅,仍應在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房地合一稅,以免受罰。 該局表示,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含)以後取得之房地,不論房地取得方式為何,均應依規定申報房地合一稅,房地交易所得(或損失)及課稅所得的計算方式,係為:房地交易所得額(或損失金額)=交易時成交價額-可減除成本及改良費用-可減除移轉費用;課稅所得=房地交易所得額-交易日前3年內房地交易損失金額-依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計算的土地漲價總數額。 該局說明,房地如為受贈取得,其可減除成本及改良費用包括受贈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的金額、取得房地後達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的必要費用(如契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等)、於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以及取得房屋後,於使用期間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且非2年內所能耗竭的增置、改良或修繕費。另外,可減除移轉費用係為房地移轉而支付的費用,如交易時所支付的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等必要費用,得提示證明文件減除,未提示證明文件或所提示費用證明文件的金額未達成交價額3%者,可按成交價額3%認定費用,並以30萬元為限。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0年10月1日出售房屋及土地總價700萬元,該房地係108年8月5日受贈取得,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分別為70萬元及130萬元,受贈時繳納契稅2萬元及土地增值稅10萬元、代書費及規費等必要費用6萬元,甲君無法提供房地移轉而支付的費用,土地漲價總數額30萬元,則甲君出售房地之交易所得應為457萬元【交易時成交價格700萬元-可減除成本及改良費用222萬元(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204萬元〔(70萬元+130萬元)*102%〕+契稅2萬元+土地增值稅10萬元+代書費及規費等6萬元)-可減除移轉費用21萬元(成交價額700萬元*3%)】,課稅所得額為427萬元(交易所得457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30萬元),甲君交易之房地因持有期間超過2年未滿5年,按稅率35%計算,應納稅額為149萬4千5百元。 該局籲請民眾注意,交易房屋土地如屬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不論取得方式為何,且不論盈虧,均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向所轄國稅局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若未於期限內辦理申報,即使無應納稅額仍會受罰。 https://www.smefic.com.tw/hot_409138.html 出售因受贈取得之房地要申報房地合一稅(財政部1101122新聞稿) 2024-11-07 2025-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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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1100727台財稅字第11004529190號令
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受贈取得之房屋、土地,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1項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時,其受贈該房屋、土地時所繳納之契稅、土地增值稅,屬其因取得該房屋、土地而支付之費用,得自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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