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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具农业使用证明书,申请免徵赠与税相关规定(财政部1100602新闻稿)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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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依行政诉讼法第106条第1项规定,撤销诉讼之提起,应於诉愿决定书送达后2个月之不变期间内为之,倘若纳税义务人不在行政法院所在地住居者,依行政诉讼法第89条规定,可再扣除其在途之期间。  该局举例说明,辖内甲公司因营利事业所得税事件,不服该局核定税捐之处分,申经复查未获变更,提起诉愿,亦经财政部诉愿决定驳回,该诉愿决定书於110年6月30日合法送达甲公司,依前揭规定,甲公司提起行政诉讼之法定期间,应自110年7月1日起算;又甲公司设址於新北市,且受理行政法院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依行政法院诉讼当事人在途期间标准第2条规定,扣除在途期间2日,故计至110年9月2日即已届满(星期四),惟甲公司迟至110年10月1日始提起行政诉讼,已逾提起诉讼之法定不变期间,经该院裁定驳回。 https://www.smefic.com.tw/hot_409140.html 行政诉讼之提起,纳税义务人应於诉愿决定书送达后2个月内为之(财政部1101125新闻稿) 2025-04-30 2026-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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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农业主管机关核发之农业使用证明书有二类,一类为对农业用地核发「农业用地作农业使用证明书」,另一类为对农业用地经依法律变更为非农业用地核发「农业发展条例第38条之1土地作农业使用证明书」。

该局说明,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0条第1项第5款规定,作农业使用之农业用地及其地上农作物,赠与民法第1138条所定继承人者,其土地及地上农作物价值全数不计入赠与总额。民众据此申请不课徵赠与税,如取得属「农业发展条例第38条之1土地作农业使用证明书」,应再检附由都市计画主管机关出具符合农业发展条例第38条之1第1项第1款或第2款规定之文件:(一)依法应完成之细部计画尚未完成,未能准许依变更后计画用途使用者;或(二)已发布细部计画地区,都市计画书规定应实施市地重划或区段徵收,於公告实施市地重划或区段徵收计画前,未依变更后之计画用途申请建筑使用者,始得适用不计入赠与总额免徵赠与税。

该局举例说明,赠与人甲君申请赠与土地予胞弟乙君,惟仅持台北市政府产业发展局核发之「台北市农业发展条例第38条之1土地作农业使用证明书」,经该局再向台北市政府都市发展局查得该土地使用分区属住宅区,惟因细部计画尚未完成,尚未能准许依变更后计画用途使用,故符合前揭适用农业发展条例第38条之1第1项第1款之规定,核准该赠与之非农业用地免徵赠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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