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农业主管机关核发之农业使用证明书有二类,一类为对农业用地核发「农业用地作农业使用证明书」,另一类为对农业用地经依法律变更为非农业用地核发「农业发展条例第38条之1土地作农业使用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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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局说明,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0条第1项第5款规定,作农业使用之农业用地及其地上农作物,赠与民法第1138条所定继承人者,其土地及地上农作物价值全数不计入赠与总额。民众据此申请不课徵赠与税,如取得属「农业发展条例第38条之1土地作农业使用证明书」,应再检附由都市计画主管机关出具符合农业发展条例第38条之1第1项第1款或第2款规定之文件:(一)依法应完成之细部计画尚未完成,未能准许依变更后计画用途使用者;或(二)已发布细部计画地区,都市计画书规定应实施市地重划或区段徵收,於公告实施市地重划或区段徵收计画前,未依变更后之计画用途申请建筑使用者,始得适用不计入赠与总额免徵赠与税。
该局举例说明,赠与人甲君申请赠与土地予胞弟乙君,惟仅持台北市政府产业发展局核发之「台北市农业发展条例第38条之1土地作农业使用证明书」,经该局再向台北市政府都市发展局查得该土地使用分区属住宅区,惟因细部计画尚未完成,尚未能准许依变更后计画用途使用,故符合前揭适用农业发展条例第38条之1第1项第1款之规定,核准该赠与之非农业用地免徵赠与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