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因全球疫情严峻致影响存放於境外仓库之商品,如因过期、变质、破损或滞销等情况须就地报废且无法委托国内会计师查核签证者,可於报废前报请国税局核备后,委托境外当地合格会计师监毁及签证,或境外公证机构、检验机构监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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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局进一步说明,营利事业在境外的商品如因过期、变质、破损或滞销等因素,须在境外就地报废者,依财政部100年2月10日台财税字第09900505940号令规定,除按本国会计师查核签证报告或年度所得税查核签证报告核实认定报废损失外,应於「事前」检具清单叙明理由,报请营利事业所在地之国税局核备后,委托境外当地合格会计师监毁及签证,或委托境外公证机构或检验机构监毁,并取得下列证明文件,供国税局查核认定:
一、委托境外当地合格会计师监毁及签证者,应取具境外当地合格会计师之身分证明文件、经会计师签证之报废明细表、查核签证报告书、确实盘点并负责监毁之纪录及过程之影带或相片,并取得所在地中华民国使领馆或其他经中华民国政府认许机构之验证。
二、委托境外公证机构或检验机构监毁者,应取具足以证明该境外公证机构或检验机构身分之证明文件、报废明细表、确实盘点并负责监毁之纪录及过程之影带或相片,并取得所在地中华民国使领馆或其他经中华民国政府认许机构之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