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1100611新闻稿
配合110年4月28日修正公布所得税法(下称房地合一税2.0),财政部於今(11)日公告「所得税法第14条之4第3项第1款第5目规定因调职、非自愿离职或其他非自愿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间在5年以下之房屋、土地情形」(下称个人非自愿交易房地情形)及「所得税法第24条之5第2项第1款第4目规定因非自愿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间在5年以下之房屋、土地情形」(下称营利事业非自愿交易房地情形),个人及营利事业交易房屋、土地符合规定情形者,得适用20%税率课税,并自110年7月1日生效。
财政部说明,为抑制短期炒作不动产并防杜个人藉由设立营利事业短期买卖房地,规避税负,房地合一税2.0延长个人短期交易房地适用高税率之持有期间,其交易持有2年以内之房地应适用45%税率,交易持有超过2年未逾5年之房地应适用35%税率,营利事业比照个人依持有期间按差别税率课税。为避免个人及营利事业因非自愿性因素短期内交易房地而适用高税率课徵所得税,该部爰依房地合一税2.0修正规定,公告个人及营利事业非自愿交易房地情形。
财政部进一步说明,个人非自愿交易房地情形系参考106年11月17日台财税字第10604686990号公告订定,将个人因调职或符合法规所定非自愿离职情事、遭他人越界建屋、依法遭强制执行、因重大疾病或意外需支付医药费、取得通常保护令为躲避家暴相对人及未经同意遭他共有人出售共有部分房地等6种情形,纳入本次公告,另衡酌个人继承取得房屋、土地并同继承被继承人以该笔房地为担保向金融机构抵押之贷款,可能因无资力偿还该未偿债务之本金及利息,致需将该房屋、土地出售用以偿还,为避免其因适用短期高税率而增加财务负担,影响遗属基本生活之维持,爰纳入本次公告非自愿交易情形。
有关营利事业非自愿交易房地情形,参考上开本部106年公告,将营利事业因他人越界建筑房屋、无力清偿债务致遭强制执行及未经同意遭他共有人出售共有部分房地等3类情形,纳入本次公告,并考量金融机构因行使抵押权取得之房屋或土地,或因行使质权取得符合一定条件之股份,依银行法第76条或其他法律准用该条规定应自取得之日起4年内处分者,系属依法应於短期内处分之情形,爰纳入非自愿交易情形。
财政部特别提醒,本次公告分别订定个人及营利事业适用非自愿因素交易房地之情形,配合房地合一税2.0生效日,自110年7月1日起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