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於我们
1
最新消息
2
税务新闻
3
清算期间跨年度,清算申报应适用申报当年度之营利事业所得税税率(财政部1100615新闻稿)4
https://www.smefic.com.tw/ 社团法人 中华中小企业财务顾问协会
社团法人 中华中小企业财务顾问协会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191号13楼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依行政诉讼法第106条第1项规定,撤销诉讼之提起,应於诉愿决定书送达后2个月之不变期间内为之,倘若纳税义务人不在行政法院所在地住居者,依行政诉讼法第89条规定,可再扣除其在途之期间。  该局举例说明,辖内甲公司因营利事业所得税事件,不服该局核定税捐之处分,申经复查未获变更,提起诉愿,亦经财政部诉愿决定驳回,该诉愿决定书於110年6月30日合法送达甲公司,依前揭规定,甲公司提起行政诉讼之法定期间,应自110年7月1日起算;又甲公司设址於新北市,且受理行政法院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依行政法院诉讼当事人在途期间标准第2条规定,扣除在途期间2日,故计至110年9月2日即已届满(星期四),惟甲公司迟至110年10月1日始提起行政诉讼,已逾提起诉讼之法定不变期间,经该院裁定驳回。 https://www.smefic.com.tw/hot_409140.html 行政诉讼之提起,纳税义务人应於诉愿决定书送达后2个月内为之(财政部1101125新闻稿) 2025-04-30 2026-04-30
社团法人 中华中小企业财务顾问协会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191号13楼 https://www.smefic.com.tw/hot_409140.html
社团法人 中华中小企业财务顾问协会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191号13楼 https://www.smefic.com.tw/hot_409140.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5-04-30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s://www.smefic.com.tw/hot_409140.html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遇有解散、废止情事时,其当期决算所得,应於主管机关核准该等事由之文书发文日之次日起算45日内申报,清算所得应於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申报。

该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75条第2项及第3项规定,营利事业在清算期间之清算所得,应於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依规定格式书表向该管稽徵机关申报,并於申报前依照当年度所适用之营利事业所得税税率自行计算缴纳;所称清算期间,其属公司组织者,依公司法规定之期限。其非属公司组织者,为自解散、废止、合并或转让之日起3个月。复依同法施行细则第65条规定,清算所得应按「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是营利事业如依法於规定期限内办理清算申报,依上开规定,按「申报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某甲公司105年3月1日解散,因未能於法定期间内完结清算,已如期向法院申请展期,并於109年3月31日清算完结,该公司清算期间为105年3月1日至109年3月31日,有清算所得1,000万元,应适用109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税率20%而非105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税率17%,应纳税额为200万元(1,000万元*20%),并应於清算结束之日(109年3月31日)起30日内即109年4月29日前完成清算申报。

上一个 回列表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