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7条第1款规定,外销货物之营业税税率为零,其进项税额可全数退还,完全不必负担营业税;倘发生外销销货退回复运进口,其原申报外销退还之营业税毋须追补,惟应於退回当期(月)申报营业税时,按原货物出口申报适用之汇率计算销货退回金额,於「营业人销售额与税额申报书」(下称营业税申报书)零税率销售额减项退回及折让栏位(下称第19栏位)填报该复运进口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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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於110年3月30日报运出口货物一批予国外A公司,於同年3-4月按出口日汇率申报适用营业税零税率销售额563,600元(美金20,000元*汇率为28.18),退还溢付营业税28,180元;惟因该商品保存期限短,货物送达时已逾交货期限及商品有效期限,A公司遂於110年5月20日将产品全数退回,因该笔退运货物不会再出口,甲公司於申报110年5-6月营业税时,应检具复运进口证明文件,并按原货物出口申报之汇率28.18计算销货退回金额563,600元,填报於营业税申报书第19栏位。当期如无其他零税率销售额则申报书第23栏位(零税率销售额合计数)为负数,在计算「得退税限额」申报书第113栏位中零税率销售额合计应以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