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7條第1款規定,外銷貨物之營業稅稅率為零,其進項稅額可全數退還,完全不必負擔營業稅;倘發生外銷銷貨退回復運進口,其原申報外銷退還之營業稅毋須追補,惟應於退回當期(月)申報營業稅時,按原貨物出口申報適用之匯率計算銷貨退回金額,於「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下稱營業稅申報書)零稅率銷售額減項退回及折讓欄位(下稱第19欄位)填報該復運進口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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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0年3月30日報運出口貨物一批予國外A公司,於同年3-4月按出口日匯率申報適用營業稅零稅率銷售額563,600元(美金20,000元*匯率為28.18),退還溢付營業稅28,180元;惟因該商品保存期限短,貨物送達時已逾交貨期限及商品有效期限,A公司遂於110年5月20日將產品全數退回,因該筆退運貨物不會再出口,甲公司於申報110年5-6月營業稅時,應檢具復運進口證明文件,並按原貨物出口申報之匯率28.18計算銷貨退回金額563,600元,填報於營業稅申報書第19欄位。當期如無其他零稅率銷售額則申報書第23欄位(零稅率銷售額合計數)為負數,在計算「得退稅限額」申報書第113欄位中零稅率銷售額合計應以零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