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个人以其研究获致之专利权出售他人而取得之收入,经减除相关成本及必要费用后之余额,属财产交易所得,应依法申报综合所得税。 该局举例,甲君於108年9月30日出售专利权予乙公司,并签订专利权让与契约书,且办理让与登记,约定价金为1,700万元,然甲君漏未申报,因其未保存研发该专利权相关成本及费用证明文件,国税局乃依规定按收入之30%计算成本及必要费用,核定甲君该年度财产交易所得额为1,190万元【1,700万元–(1,700万元*30%)】,除补税外尚须处罚。 上一个 回列表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