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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出售专利权,应申报财产交易所得(财政部1100701新闻稿)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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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依行政诉讼法第106条第1项规定,撤销诉讼之提起,应於诉愿决定书送达后2个月之不变期间内为之,倘若纳税义务人不在行政法院所在地住居者,依行政诉讼法第89条规定,可再扣除其在途之期间。  该局举例说明,辖内甲公司因营利事业所得税事件,不服该局核定税捐之处分,申经复查未获变更,提起诉愿,亦经财政部诉愿决定驳回,该诉愿决定书於110年6月30日合法送达甲公司,依前揭规定,甲公司提起行政诉讼之法定期间,应自110年7月1日起算;又甲公司设址於新北市,且受理行政法院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依行政法院诉讼当事人在途期间标准第2条规定,扣除在途期间2日,故计至110年9月2日即已届满(星期四),惟甲公司迟至110年10月1日始提起行政诉讼,已逾提起诉讼之法定不变期间,经该院裁定驳回。 https://www.smefic.com.tw/hot_409140.html 行政诉讼之提起,纳税义务人应於诉愿决定书送达后2个月内为之(财政部1101125新闻稿) 2025-04-30 2026-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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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个人以其研究获致之专利权出售他人而取得之收入,经减除相关成本及必要费用后之余额,属财产交易所得,应依法申报综合所得税。

该局举例,甲君於108年9月30日出售专利权予乙公司,并签订专利权让与契约书,且办理让与登记,约定价金为1,700万元,然甲君漏未申报,因其未保存研发该专利权相关成本及费用证明文件,国税局乃依规定按收入之30%计算成本及必要费用,核定甲君该年度财产交易所得额为1,190万元【1,700万元–(1,700万元*30%)】,除补税外尚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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