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於我们
1
最新消息
2
税务新闻
3
修正发布「中古汽机车报废或出口换购新车减徵退还新车货物税办法」(财政部1100707新闻稿)4
https://www.smefic.com.tw/ 社团法人 中华中小企业财务顾问协会
社团法人 中华中小企业财务顾问协会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191号13楼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依行政诉讼法第106条第1项规定,撤销诉讼之提起,应於诉愿决定书送达后2个月之不变期间内为之,倘若纳税义务人不在行政法院所在地住居者,依行政诉讼法第89条规定,可再扣除其在途之期间。  该局举例说明,辖内甲公司因营利事业所得税事件,不服该局核定税捐之处分,申经复查未获变更,提起诉愿,亦经财政部诉愿决定驳回,该诉愿决定书於110年6月30日合法送达甲公司,依前揭规定,甲公司提起行政诉讼之法定期间,应自110年7月1日起算;又甲公司设址於新北市,且受理行政法院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依行政法院诉讼当事人在途期间标准第2条规定,扣除在途期间2日,故计至110年9月2日即已届满(星期四),惟甲公司迟至110年10月1日始提起行政诉讼,已逾提起诉讼之法定不变期间,经该院裁定驳回。 https://www.smefic.com.tw/hot_409140.html 行政诉讼之提起,纳税义务人应於诉愿决定书送达后2个月内为之(财政部1101125新闻稿) 2025-04-30 2026-04-30
社团法人 中华中小企业财务顾问协会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191号13楼 https://www.smefic.com.tw/hot_409140.html
社团法人 中华中小企业财务顾问协会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191号13楼 https://www.smefic.com.tw/hot_409140.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5-04-30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s://www.smefic.com.tw/hot_409140.html

为赓续鼓励报废或出口中古汽、机车并换购新车,以促进相关产业发展及节能减碳政策,本(110)年5月26日修正公布货物税条例第12条之5(下称本条文),财政部依据该条文第5项授权规定,会衔经济部於今(7)日修正发布「中古汽机车报废或出口换购新车减徵退还新车货物税办法」(下称本办法),以利徵纳双方遵循并保障消费者权益。

本办法修正重点如下:

一、配合本条文修正中古汽车出厂年限由6年以上调整为10年以上及删除中古机车应登记满1年限制等规定,修正中古汽、机车之用词定义;衡酌国人使用车辆多以家庭为单位,配偶双方均为家庭成员核心,增订配偶持有中古汽、机车之期间得合并计算。

二、配合本条文修正延长适用期间、调整中古汽车出厂年限及放宽中古机车之车籍登记与购买新机车之新领牌照车籍登记之车主不以同一人为限等规定,修正申请减徵退还新车货物税应符合之资格及条件。

三、为落实本条文规定意旨,鼓励民众车辆汰旧换新及兼顾新旧法之衔接,增订自本年1月8日起至本年5月27日止(本条文修正生效前)报废或出口登记满1年且出厂6年以上之中古汽车,且於报废或出口前、后6个月内购买新汽车并完成新领牌照登记者,得申请减徵退还新车货物税。

四、为简政便民,增订产制厂商或进口人得线上申请减徵退还新车货物税并修正应检附之证明文件;另增订产制厂商及进口人得申请将减徵退还新车货物税税款由产制厂商所在地国税局或原进口地海关直接拨付新车新领牌照车籍登记之车主。

财政部提醒,产制厂商或进口人应於符合本条文减徵退还新车货物税要件之次日起6个月内,向所在地国税局或原进口地海关提出申请,逾期不得申请退还。该部指出,本办法修正生效前已符合本条文修正减徵退还货物税规定者,於本办法发布生效日以后始得据以申请减徵退还新车货物税,如适用上开申请期间规定,恐将因其申请期间缩短而致权益受损,爰有关是类案件申请期间规定自本办法修正发布生效日(110年7月9日)之次日起算6个月,以维护消费者权益。

鉴於国内疫情尚未缓解,为减少人员移动降低群聚感染风险,财政部特别呼吁产制厂商及进口人多加利用网际网路线上提出申请,省时又便利,其网址如下:

一、产制厂商请至财政部税务入口网网址https://www.etax.nat.gov.tw/>首页>税务资讯>汰换旧车购买新车减徵货物税/中古汽、机车报废或出口换购新车定额减徵新车货物税作业专区>产制厂商线上申请汰换旧车购买新车减徵货物税。

二、进口人请至关港贸单一窗口网址https://portal.sw.nat.gov.tw/>首页>通关服务>凭证通关服务>汰换旧车购买新车定额减徵货物税明细表上传。

上一个 回列表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