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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發布「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財政部1100707新聞稿)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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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行政訴訟法第106條第1項規定,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倘若納稅義務人不在行政法院所在地住居者,依行政訴訟法第89條規定,可再扣除其在途之期間。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不服該局核定稅捐之處分,申經復查未獲變更,提起訴願,亦經財政部訴願決定駁回,該訴願決定書於110年6月30日合法送達甲公司,依前揭規定,甲公司提起行政訴訟之法定期間,應自110年7月1日起算;又甲公司設址於新北市,且受理行政法院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依行政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2條規定,扣除在途期間2日,故計至110年9月2日即已屆滿(星期四),惟甲公司遲至110年10月1日始提起行政訴訟,已逾提起訴訟之法定不變期間,經該院裁定駁回。 https://www.smefic.com.tw/hot_409140.html 行政訴訟之提起,納稅義務人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內為之(財政部1101125新聞稿) 2024-11-07 2025-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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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賡續鼓勵報廢或出口中古汽、機車並換購新車,以促進相關產業發展及節能減碳政策,本(110)年5月26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下稱本條文),財政部依據該條文第5項授權規定,會銜經濟部於今(7)日修正發布「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下稱本辦法),以利徵納雙方遵循並保障消費者權益。

本辦法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本條文修正中古汽車出廠年限由6年以上調整為10年以上及刪除中古機車應登記滿1年限制等規定,修正中古汽、機車之用詞定義;衡酌國人使用車輛多以家庭為單位,配偶雙方均為家庭成員核心,增訂配偶持有中古汽、機車之期間得合併計算。

二、配合本條文修正延長適用期間、調整中古汽車出廠年限及放寬中古機車之車籍登記與購買新機車之新領牌照車籍登記之車主不以同一人為限等規定,修正申請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應符合之資格及條件。

三、為落實本條文規定意旨,鼓勵民眾車輛汰舊換新及兼顧新舊法之銜接,增訂自本年1月8日起至本年5月27日止(本條文修正生效前)報廢或出口登記滿1年且出廠6年以上之中古汽車,且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汽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得申請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

四、為簡政便民,增訂產製廠商或進口人得線上申請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並修正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另增訂產製廠商及進口人得申請將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稅款由產製廠商所在地國稅局或原進口地海關直接撥付新車新領牌照車籍登記之車主。

財政部提醒,產製廠商或進口人應於符合本條文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要件之次日起6個月內,向所在地國稅局或原進口地海關提出申請,逾期不得申請退還。該部指出,本辦法修正生效前已符合本條文修正減徵退還貨物稅規定者,於本辦法發布生效日以後始得據以申請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如適用上開申請期間規定,恐將因其申請期間縮短而致權益受損,爰有關是類案件申請期間規定自本辦法修正發布生效日(110年7月9日)之次日起算6個月,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鑑於國內疫情尚未緩解,為減少人員移動降低群聚感染風險,財政部特別呼籲產製廠商及進口人多加利用網際網路線上提出申請,省時又便利,其網址如下:

一、產製廠商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首頁>稅務資訊>汰換舊車購買新車減徵貨物稅/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定額減徵新車貨物稅作業專區>產製廠商線上申請汰換舊車購買新車減徵貨物稅。

二、進口人請至關港貿單一窗口網址https://portal.sw.nat.gov.tw/>首頁>通關服務>憑證通關服務>汰換舊車購買新車定額減徵貨物稅明細表上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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