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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於未分配盈余申报日前未完成实质投资,应於完成投资之日起1年内申请退税(财政部1100708新闻稿)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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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依行政诉讼法第106条第1项规定,撤销诉讼之提起,应於诉愿决定书送达后2个月之不变期间内为之,倘若纳税义务人不在行政法院所在地住居者,依行政诉讼法第89条规定,可再扣除其在途之期间。  该局举例说明,辖内甲公司因营利事业所得税事件,不服该局核定税捐之处分,申经复查未获变更,提起诉愿,亦经财政部诉愿决定驳回,该诉愿决定书於110年6月30日合法送达甲公司,依前揭规定,甲公司提起行政诉讼之法定期间,应自110年7月1日起算;又甲公司设址於新北市,且受理行政法院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依行政法院诉讼当事人在途期间标准第2条规定,扣除在途期间2日,故计至110年9月2日即已届满(星期四),惟甲公司迟至110年10月1日始提起行政诉讼,已逾提起诉讼之法定不变期间,经该院裁定驳回。 https://www.smefic.com.tw/hot_409140.html 行政诉讼之提起,纳税义务人应於诉愿决定书送达后2个月内为之(财政部1101125新闻稿) 2025-04-30 2026-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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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依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规定,以未分配盈余进行实质投资,应於盈余发生当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完成投资兴建或购置供自行生产或营业用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且已实际支出金额合计达新台币(下同)100万元,得於计算当年度未分配余时,列为减除项目。若於申报缴纳日后始完成投资,应於完成投资之日起1年内,申请更正退还溢缴税款。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07年度(会计年度为历年制)应依所得税法第66条之9规定加徵营利事业所得税之未分配盈余为2,000万元,其以前述盈余,於108年8月签订新建厂房工程契约书,投资总额2,500万元,至107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日前已支付工程款1,500万元,因新建之厂房未完工,尚无法列报减除已投资金额,故应申报缴纳未分配盈余税额为100万元。嗣109年度支付剩余工程价款1,000万元并经主管机关109年9月1日核发使用执照,甲公司应於完成投资之日(109年9月1日)起1年内,申请更正107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增列减除该笔实质投资金额,重行计算未分配盈余及退还溢缴税款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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