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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未分配盈餘申報日前未完成實質投資,應於完成投資之日起1年內申請退稅(財政部1100708新聞稿)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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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行政訴訟法第106條第1項規定,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倘若納稅義務人不在行政法院所在地住居者,依行政訴訟法第89條規定,可再扣除其在途之期間。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不服該局核定稅捐之處分,申經復查未獲變更,提起訴願,亦經財政部訴願決定駁回,該訴願決定書於110年6月30日合法送達甲公司,依前揭規定,甲公司提起行政訴訟之法定期間,應自110年7月1日起算;又甲公司設址於新北市,且受理行政法院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依行政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2條規定,扣除在途期間2日,故計至110年9月2日即已屆滿(星期四),惟甲公司遲至110年10月1日始提起行政訴訟,已逾提起訴訟之法定不變期間,經該院裁定駁回。 https://www.smefic.com.tw/hot_409140.html 行政訴訟之提起,納稅義務人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內為之(財政部1101125新聞稿) 2024-12-13 2025-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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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以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應於盈餘發生當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完成投資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且已實際支出金額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得於計算當年度未分配餘時,列為減除項目。若於申報繳納日後始完成投資,應於完成投資之日起1年內,申請更正退還溢繳稅款。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7年度(會計年度為曆年制)應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為2,000萬元,其以前述盈餘,於108年8月簽訂新建廠房工程契約書,投資總額2,500萬元,至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日前已支付工程款1,500萬元,因新建之廠房未完工,尚無法列報減除已投資金額,故應申報繳納未分配盈餘稅額為100萬元。嗣109年度支付剩餘工程價款1,000萬元並經主管機關109年9月1日核發使用執照,甲公司應於完成投資之日(109年9月1日)起1年內,申請更正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增列減除該筆實質投資金額,重行計算未分配盈餘及退還溢繳稅款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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