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说明,营利事业列报国外佣金支出,虽提供双方签订合约书及结汇之汇款证明,惟仍应提供足以证明有居间仲介服务之具体证据(例如相关仲介服务、洽商过程之传真、电子文件、电话通联记录等完整之询价、报价、订单、销售合约等)供查核,以实际提供仲介劳务作为有无支付佣金之必要,若无实际提供仲介劳务,虽形式具备有合约书或结汇支付证明,难以认定该国外佣金具有仲介事实且为业务所必需,国税局将会剔除该笔国外佣金。 上一个 回列表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