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小规模营利事业是不须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不过如於年度中改为使用统一发票商号,其营利事业所得应於次年5月1日至5月31日将免用统一发票期间之查定营业额合并已开立统一发票之营业额,一并办理结算申报。免用统一发票期间之实际营业额如经调查发现高於查定营业额时,应按其实际营业额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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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局进一步说明,年度中改为使用发票之商号,办理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可将核定小规模营利事业期间之查定销售额并计开立统一发票之营业额,按适用扩大书面审核实施要点规定之纯益率标准计算所得额办理申报。惟若该商号有保存属小规模营利事业期间相关证明所得额之帐簿、文据,亦可选择采非适用扩大书面审核实施要点规定申报,即将属小规模营利事业期间之查定销售额并计开立统一发票之营业额列为全年度营业收入,就帐载资料依所得税法及有关法令规定,减除各项成本费用、损失及税捐之纯益额为全年所得额。另自107年度起独资合伙组织无须计算及缴纳营利事业所得税,其全年所得额(即应分配盈余)应由出资人列入综合所得税之营利所得课税。
举例说明,假设A商号原为免开立统一发票之小规模营利事业,於109年12月1日变更为使用统一发票之营业人,109年1月至11月份免开立统一发票期间之查定营业额为1,650,000元(即查定课徵营业税额16,500元÷营业税税率1%);另109年12月已开立统一发票之营业额为500,000元,据此,109年度应申报之营业收入为2,150,000元(即1,650,000元+500,000元),属得适用扩大书面审核之案件,倘A商号为冰果店业者,其纯益率为6%,全年所得额为129,000元(即2,150,000元*6%),免计算及缴纳营利事业所得税;其全年所得额129,000元即为出资人之营利所得,应并入其综合所得税之综合所得总额课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