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近来有民众来电询问,其父亲於今年7月过世,生前订约出售一笔土地,公告现值600万元,所有权尚未移转登记给买方,且有土地尾款100万元还未收到,应如何申报遗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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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局说明,被继承人生前出售土地,直至死亡时尚未办妥所有权移转登记,因该笔土地於死亡时点仍登记於被继承人名下,继承人应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0条规定以土地公告现值600万元申报於财产种类「土地」,并计遗产总额课税,相对的,因对土地买受人有未完成过户移转登记之义务,如同被继承人还未清偿之债务一般,须将等额的土地公告现值600万元列入「死亡前未偿债务」从遗产总额中扣除,至於出售土地尾款100万元,为应收未收款项,应申报於财产种类「债权」,并计遗产总额课税,另外被继承人於死亡前已取得之土地款,如尚有留存部分,也应列入遗产申报。
该局提醒,申报遗产税时除记得检附买卖契约书、价款收付等证明文件外,须特别注意被继承人生前出售土地所取得之价款,是否应一并列入遗产税申报,以免巨额漏报遭补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