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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售地尚未辦妥移轉登記應如何申報遺產稅(財政部1100726新聞稿)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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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行政訴訟法第106條第1項規定,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倘若納稅義務人不在行政法院所在地住居者,依行政訴訟法第89條規定,可再扣除其在途之期間。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不服該局核定稅捐之處分,申經復查未獲變更,提起訴願,亦經財政部訴願決定駁回,該訴願決定書於110年6月30日合法送達甲公司,依前揭規定,甲公司提起行政訴訟之法定期間,應自110年7月1日起算;又甲公司設址於新北市,且受理行政法院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依行政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2條規定,扣除在途期間2日,故計至110年9月2日即已屆滿(星期四),惟甲公司遲至110年10月1日始提起行政訴訟,已逾提起訴訟之法定不變期間,經該院裁定駁回。 https://www.smefic.com.tw/hot_409140.html 行政訴訟之提起,納稅義務人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內為之(財政部1101125新聞稿) 2024-11-07 2025-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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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來有民眾來電詢問,其父親於今年7月過世,生前訂約出售一筆土地,公告現值600萬元,所有權尚未移轉登記給買方,且有土地尾款100萬元還未收到,應如何申報遺產稅?

該局說明,被繼承人生前出售土地,直至死亡時尚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因該筆土地於死亡時點仍登記於被繼承人名下,繼承人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規定以土地公告現值600萬元申報於財產種類「土地」,併計遺產總額課稅,相對的,因對土地買受人有未完成過戶移轉登記之義務,如同被繼承人還未清償之債務一般,須將等額的土地公告現值600萬元列入「死亡前未償債務」從遺產總額中扣除,至於出售土地尾款100萬元,為應收未收款項,應申報於財產種類「債權」,併計遺產總額課稅,另外被繼承人於死亡前已取得之土地款,如尚有留存部分,也應列入遺產申報。

該局提醒,申報遺產稅時除記得檢附買賣契約書、價款收付等證明文件外,須特別注意被繼承人生前出售土地所取得之價款,是否應一併列入遺產稅申報,以免鉅額漏報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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