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自110年1月1日起个人交易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证券商营业处所买卖之公司所发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权利证书、股款缴纳凭证及表明其权利之证书(下称未上市柜股票),其所得应计入个人基本所得额课税。但其发行或私募公司,属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定之国内高风险新创事业公司,且交易时该公司设立未满5年者,交易该公司股票之所得免予计入个人基本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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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局说明,个人交易未上市柜股票所得之计算,系以交易时之成交价格,减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费用后之余额为所得额;个人如无法证明原始取得成本,则以实际成交价格之20%计算所得额。个人如未能提供实际成交价格,则按交割日前一年内最近一期经会计师查核签证之财务报告每股净值,计算收入;交割日前一年内无经会计师查核签证之财务报告,则以交割日公司资产每股净值,计算收入,再按该收入之75%计算其所得额。但稽徵机关查得之实际所得额较前述计算之所得额为高者,将依查得资料核计。
该局进一步说明,为落实我国培植新创事业公司政策,鼓励个人投资国内高风险新创事业公司,未上市柜股票之发行或私募公司属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定之国内高风险新创事业公司,且个人交易该公司股票时,该公司设立未满5年,其交易所得免予计入个人基本所得额。
该局特别提醒,个人交易未上市柜股票之所得计入个人基本所得额课税规定自110年1月1日起施行,於111年5月申报综合所得税时适用,届时个人应依规定申报交易所得或损失,并检附收、付款纪录、证券交易税缴款书、买卖契约书或其他证明文件,供稽徵机关查核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