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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负担出租人之扣缴税款及健保补充保费视同给付租金(财政部1100729新闻稿)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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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依行政诉讼法第106条第1项规定,撤销诉讼之提起,应於诉愿决定书送达后2个月之不变期间内为之,倘若纳税义务人不在行政法院所在地住居者,依行政诉讼法第89条规定,可再扣除其在途之期间。  该局举例说明,辖内甲公司因营利事业所得税事件,不服该局核定税捐之处分,申经复查未获变更,提起诉愿,亦经财政部诉愿决定驳回,该诉愿决定书於110年6月30日合法送达甲公司,依前揭规定,甲公司提起行政诉讼之法定期间,应自110年7月1日起算;又甲公司设址於新北市,且受理行政法院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依行政法院诉讼当事人在途期间标准第2条规定,扣除在途期间2日,故计至110年9月2日即已届满(星期四),惟甲公司迟至110年10月1日始提起行政诉讼,已逾提起诉讼之法定不变期间,经该院裁定驳回。 https://www.smefic.com.tw/hot_409140.html 行政诉讼之提起,纳税义务人应於诉愿决定书送达后2个月内为之(财政部1101125新闻稿) 2025-04-30 2026-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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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机关团体等扣缴单位向个人承租房屋,如约定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之扣缴税款及应缴纳之全民健保补充保费者,该负担之扣缴税款及健保补充保费视同租金,应并入给付总额计算,办理扣缴税款及凭单申报。

该局说明,租赁双方约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某项纳税义务,或代出租人支付租赁财产之维修或扩建费用,或代履行其他债务,则承租人因履行此项约定条件而负担之代价,即为给付租赁财产权利之对价,与支付现金租金之性质相同,均应并入给付租金计算给付总额,故租赁双方有约定前开情事时,扣缴义务人应正确计算租金总额,并依规定之扣缴率,扣取税款,所得人为境内居住者时,扣缴义务人应於次月10日前将扣取之税款向国库缴纳,并於次年1月底前申报扣缴凭单。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110年度向境内居住者甲君承租房屋,租赁契约约定10%扣缴税款及2.11%全民健保补充保费由A公司负担,甲君虽於每月收取租金60,000元,惟A公司负责人(即扣缴义务人)应於每月按给付总额68,267元〔60,000元÷(100%-10%-2.11%)〕办理扣缴,扣缴税额6,826元(68,267元*10%),并应依限向国库缴纳扣缴税款,及申报扣缴凭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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