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说明,因应严峻的COVID-19疫情,防疫措施不能松懈,营利事业为维持营运场所正常运作,防堵传播链扩散,除采取员工分流措施,也会添购相关防疫物资(如口罩、消毒水、药用酒精、额温枪、防护衣等)供员工工作使用,属营利事业因业务需要所支出之防疫物资费用,依所得税法第24条第1项规定,得於办理营利事业结算申报时,检具凭证列报费用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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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局进一步指出,营利事业购买供员工防疫使用之相关物资,系雇主为确保工作环境安全无虞所产生之防疫支出,并非对员工之补助,不须列入员工薪资所得,雇主免办理扣缴申报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