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接獲民眾反映到私人診所進行醫學美容或植牙,支付高額費用,診所卻不主動開立收據,認為執業醫師不會誠實申報這部分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的收入,乃提出檢舉。該局依民眾提供之事證,經查核後發現確有未依規定列入診所的執行業務收入,致執業醫師短漏報巨額執行業務所得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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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局舉例說明,經查獲A牙醫診所106至108年每年收取植牙及製作活動假牙患者給付費用在800餘萬元到1,000餘萬元,但每年只申報100萬元至200萬元的收入,因A牙醫診所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該局乃以查獲漏報收入按財政部頒訂的費用標準,減除必要費用40%後的餘額為所得額,重新核算執業醫師的綜合所得總額及應納稅額,予以補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呼籲,執行業務者應誠實申報執行業務收入並依法納稅,如自我重新檢視有漏未申報或短漏申報情形,凡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並加計利息,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