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我們
1
最新消息
2
稅務新聞
3
營利事業按月定額給付之加班費屬薪資津貼,應併同薪資所得扣繳,不得適用免稅規定(財政部1100817新聞稿)4
https://www.smefic.com.tw/ 社團法人 中華中小企業財務顧問協會
社團法人 中華中小企業財務顧問協會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191號13樓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行政訴訟法第106條第1項規定,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倘若納稅義務人不在行政法院所在地住居者,依行政訴訟法第89條規定,可再扣除其在途之期間。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不服該局核定稅捐之處分,申經復查未獲變更,提起訴願,亦經財政部訴願決定駁回,該訴願決定書於110年6月30日合法送達甲公司,依前揭規定,甲公司提起行政訴訟之法定期間,應自110年7月1日起算;又甲公司設址於新北市,且受理行政法院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依行政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2條規定,扣除在途期間2日,故計至110年9月2日即已屆滿(星期四),惟甲公司遲至110年10月1日始提起行政訴訟,已逾提起訴訟之法定不變期間,經該院裁定駁回。 https://www.smefic.com.tw/hot_409140.html 行政訴訟之提起,納稅義務人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內為之(財政部1101125新聞稿) 2024-12-13 2025-12-13
社團法人 中華中小企業財務顧問協會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191號13樓 https://www.smefic.com.tw/hot_409140.html
社團法人 中華中小企業財務顧問協會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191號13樓 https://www.smefic.com.tw/hot_409140.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4-12-13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s://www.smefic.com.tw/hot_409140.html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指出,營利事業給付薪資給員工,屬於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應扣繳的所得,須由該營利事業之負責人(即扣繳義務人)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辦理扣繳;又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4款本文規定,薪資收入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另依財政部69年6月12日台財稅第34657號函規定,員工因業務需要,於平時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支領之加班費,如未超過勞動基準法第32條規定之標準者,可適用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4款但書規定,免納所得稅,並免予扣繳。惟如不論有無加班及加班時數多寡,一律按月定額給付者,則屬同條款規定之津貼,應併同薪資所得辦理扣繳,並列入該員工之薪資所得。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07年度與甲君約定每月薪資100,000元,及按月額外給付加班費25,000元,惟A公司僅以甲君月薪100,000元扣繳稅款。經該局查核發現,A公司不論甲君每月加班時數多寡,均併同當月薪資定額給付其加班費25,000元,該局遂依前揭法令規定,核認A公司之負責人(即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辦理扣繳,除限期責令補繳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按所得稅法第114條規定處以罰鍰。

該局呼籲,扣繳義務人請留意上述法令規定,以免受罰,如有上述短扣繳之情事,凡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者,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罰。

上一個 回列表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