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政府为鼓励个人房东将房屋出租予接受政府租金补贴者,以及透过主管机关认定或许可登记之「租屋服务事业」或「租赁住宅服务业」包租或代管,即能享有下列个人综合所得税租税优惠:
(一)出租住宅予接受政府租金补贴之公益出租人:出租期间所获租金收入,自110年6月起每屋每月在1万5千元以下(110年5月以前为1万元),免纳综合所得税。超过部分,以减除该部分之必要损耗及费用后余额为租赁所得,如不逐项举证费用,其必要损耗及费用现行规定为租金收入43%。
(二)透过「租屋服务事业」包租或代管之社会住宅:作为居住、长期照顾服务、身心障碍服务、托育服务、幼儿园使用,於出租期间所获租金收入,自110年6月起每屋每月在1万5千元以下(110年5月以前为1万元),免纳综合所得税,超过部分,以减除必要损耗及费用后余额为租赁所得,如不逐项举证费用,其必要损耗及费用为应税租金收入60%。
(三)透过「租赁住宅服务业」包租或代管之租赁住宅:契约约定供居住使用1年以上,於出租期间所获租金收入,每屋每月在6千元以下,免纳综合所得税,超过6千元至2万元部分,以减除该部分之必要损耗及费用后余额为租赁所得,如不逐项举证费用其必要损耗及费用为应税租金收入53%,超过2万元部分,以减除该部分之必要损耗及费用后余额为租赁所得,如不逐项举证费用,其必要损耗及费用现行规定为租金收入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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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租住宅予接受政府租金补贴之公益出租人:出租期间所获租金收入,自110年6月起每屋每月在1万5千元以下(110年5月以前为1万元),免纳综合所得税。超过部分,以减除该部分之必要损耗及费用后余额为租赁所得,如不逐项举证费用,其必要损耗及费用现行规定为租金收入43%。
(二)透过「租屋服务事业」包租或代管之社会住宅:作为居住、长期照顾服务、身心障碍服务、托育服务、幼儿园使用,於出租期间所获租金收入,自110年6月起每屋每月在1万5千元以下(110年5月以前为1万元),免纳综合所得税,超过部分,以减除必要损耗及费用后余额为租赁所得,如不逐项举证费用,其必要损耗及费用为应税租金收入60%。
(三)透过「租赁住宅服务业」包租或代管之租赁住宅:契约约定供居住使用1年以上,於出租期间所获租金收入,每屋每月在6千元以下,免纳综合所得税,超过6千元至2万元部分,以减除该部分之必要损耗及费用后余额为租赁所得,如不逐项举证费用其必要损耗及费用为应税租金收入53%,超过2万元部分,以减除该部分之必要损耗及费用后余额为租赁所得,如不逐项举证费用,其必要损耗及费用现行规定为租金收入43%。
该局进一步说明,房东选择包租或代管方式,申报个人综合所得税时应注意事项及应检附文件如下:
(一)选择「包租」方式:房东依「租屋服务事业」、「租赁住宅服务业」之业者按规定开立租赁所得扣免缴凭单申报,其所得格式代号,经「租屋服务事业」出租者代号为51R;经「租赁住宅服务业」出租者代号为51M,采用网路申报综合所得税时,系统会直接计算徵免之租赁所得。
(二)选择「代管」方式:房东应自行依租赁合约申报并检附租赁合约及委托管理合约,采网路办理综合所得税申报者,经「租屋服务事业」出租者,请选择代号74S;如经「租赁住宅服务业」出租者,请选择代号74M,系统会直接计算徵免之租赁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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