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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快看过来!!租金收入可享有个人综合所得税租税优惠喔(财政部1100820新闻稿)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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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依行政诉讼法第106条第1项规定,撤销诉讼之提起,应於诉愿决定书送达后2个月之不变期间内为之,倘若纳税义务人不在行政法院所在地住居者,依行政诉讼法第89条规定,可再扣除其在途之期间。  该局举例说明,辖内甲公司因营利事业所得税事件,不服该局核定税捐之处分,申经复查未获变更,提起诉愿,亦经财政部诉愿决定驳回,该诉愿决定书於110年6月30日合法送达甲公司,依前揭规定,甲公司提起行政诉讼之法定期间,应自110年7月1日起算;又甲公司设址於新北市,且受理行政法院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依行政法院诉讼当事人在途期间标准第2条规定,扣除在途期间2日,故计至110年9月2日即已届满(星期四),惟甲公司迟至110年10月1日始提起行政诉讼,已逾提起诉讼之法定不变期间,经该院裁定驳回。 https://www.smefic.com.tw/hot_409140.html 行政诉讼之提起,纳税义务人应於诉愿决定书送达后2个月内为之(财政部1101125新闻稿) 2025-04-30 2026-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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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政府为鼓励个人房东将房屋出租予接受政府租金补贴者,以及透过主管机关认定或许可登记之「租屋服务事业」或「租赁住宅服务业」包租或代管,即能享有下列个人综合所得税租税优惠:
(一)出租住宅予接受政府租金补贴之公益出租人:出租期间所获租金收入,自110年6月起每屋每月在1万5千元以下(110年5月以前为1万元),免纳综合所得税。超过部分,以减除该部分之必要损耗及费用后余额为租赁所得,如不逐项举证费用,其必要损耗及费用现行规定为租金收入43%。
(二)透过「租屋服务事业」包租或代管之社会住宅:作为居住、长期照顾服务、身心障碍服务、托育服务、幼儿园使用,於出租期间所获租金收入,自110年6月起每屋每月在1万5千元以下(110年5月以前为1万元),免纳综合所得税,超过部分,以减除必要损耗及费用后余额为租赁所得,如不逐项举证费用,其必要损耗及费用为应税租金收入60%。
(三)透过「租赁住宅服务业」包租或代管之租赁住宅:契约约定供居住使用1年以上,於出租期间所获租金收入,每屋每月在6千元以下,免纳综合所得税,超过6千元至2万元部分,以减除该部分之必要损耗及费用后余额为租赁所得,如不逐项举证费用其必要损耗及费用为应税租金收入53%,超过2万元部分,以减除该部分之必要损耗及费用后余额为租赁所得,如不逐项举证费用,其必要损耗及费用现行规定为租金收入43%。

该局进一步说明,房东选择包租或代管方式,申报个人综合所得税时应注意事项及应检附文件如下:
(一)选择「包租」方式:房东依「租屋服务事业」、「租赁住宅服务业」之业者按规定开立租赁所得扣免缴凭单申报,其所得格式代号,经「租屋服务事业」出租者代号为51R;经「租赁住宅服务业」出租者代号为51M,采用网路申报综合所得税时,系统会直接计算徵免之租赁所得。
(二)选择「代管」方式:房东应自行依租赁合约申报并检附租赁合约及委托管理合约,采网路办理综合所得税申报者,经「租屋服务事业」出租者,请选择代号74S;如经「租赁住宅服务业」出租者,请选择代号74M,系统会直接计算徵免之租赁所得。

住宅法及租赁住宅市场发展及管理条例比较表

类型 公益出租人 社会住宅 租赁住宅
目的 鼓励住宅所有权人出租住宅予接受政府租金补贴者 提供安心住宅 健全租赁市场
法令依据 住宅法第15条 住宅法第23条 租赁住宅市场发展及管理条例第17条
施行日期 106年1月11日 106年1月11日 107年6月27日
减免条件 承租人必须依住宅法规定领取政府租金补贴者。
  1. 住宅所有权人将住宅出租予主管机关、租屋服务事业注1转租及代为管理,或由租屋服务事业媒合及代为管理。
  2. 供居住、长期照顾服务、身心障碍服务、托育服务、幼儿园使用。
  1. 将住宅委托租赁住宅服务业注2代管或包租。
  2. 供居住使用。
  3. 租期1年以上。
租税优惠 税目 综合所得税 综合所得税 综合所得税
免税额每屋每月 110年5月以前 110年6月以后 110年5月以前 110年6月以后 最高6千元
最高1万元 最高1万5仟元 最高1万元 最高1万5仟元
必要费用率 43%注3 60% 1.每屋每月6千至2万元,为53%。
2.每屋每月超过2万元,为43%注3
申报方式 自行依租赁合约申报 包租 依租赁所得扣免缴凭单申报 包租 依租赁所得扣免缴凭单申报
代管 自行依租赁合约申报 代管 自行依租赁合约申报
所得格式代号 74G 包租 51R 包租 51M
代管 74S 代管 74M
租赁优惠实施年限
  1. 实施年限为5年,年限届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视情况延长,并以1次为限。
  2. 行政院110年7月27日院台建字第1100177116号令延长住宅法第15162223条优惠实施年限为111年1月13日至116年1月12日止。
注1:租屋服务事业----经主管机关认定之私法人及团体(一、立案之社会团体或财团法人,其章程明定办理社会福利或住宅相关业务。二、不动产租售业、不动产经纪业或其他相关服务业)。
注2:租赁住宅服务业----指租赁住宅代管业及包租业,以租赁住宅服务商业之业别,向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申请许可并办妥公司登记。
可至内政部租赁住宅服务业资讯系统查询,网址:https://resim.land.moi.gov.tw/rentquery/Pgp_1_1_1q。
注3:依所得年度财政部颁定财产租赁必要损耗及费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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