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我們
1
最新消息
2
稅務新聞
3
房東快看過來!!租金收入可享有個人綜合所得稅租稅優惠喔(財政部1100820新聞稿)4
https://www.smefic.com.tw/ 社團法人 中華中小企業財務顧問協會
社團法人 中華中小企業財務顧問協會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191號13樓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行政訴訟法第106條第1項規定,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倘若納稅義務人不在行政法院所在地住居者,依行政訴訟法第89條規定,可再扣除其在途之期間。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不服該局核定稅捐之處分,申經復查未獲變更,提起訴願,亦經財政部訴願決定駁回,該訴願決定書於110年6月30日合法送達甲公司,依前揭規定,甲公司提起行政訴訟之法定期間,應自110年7月1日起算;又甲公司設址於新北市,且受理行政法院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依行政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2條規定,扣除在途期間2日,故計至110年9月2日即已屆滿(星期四),惟甲公司遲至110年10月1日始提起行政訴訟,已逾提起訴訟之法定不變期間,經該院裁定駁回。 https://www.smefic.com.tw/hot_409140.html 行政訴訟之提起,納稅義務人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內為之(財政部1101125新聞稿) 2024-12-13 2025-12-13
社團法人 中華中小企業財務顧問協會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191號13樓 https://www.smefic.com.tw/hot_409140.html
社團法人 中華中小企業財務顧問協會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191號13樓 https://www.smefic.com.tw/hot_409140.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4-12-13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s://www.smefic.com.tw/hot_409140.html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政府為鼓勵個人房東將房屋出租予接受政府租金補貼者,以及透過主管機關認定或許可登記之「租屋服務事業」或「租賃住宅服務業」包租或代管,即能享有下列個人綜合所得稅租稅優惠:
(一)出租住宅予接受政府租金補貼之公益出租人:出租期間所獲租金收入,自110年6月起每屋每月在1萬5千元以下(110年5月以前為1萬元),免納綜合所得稅。超過部分,以減除該部分之必要損耗及費用後餘額為租賃所得,如不逐項舉證費用,其必要損耗及費用現行規定為租金收入43%。
(二)透過「租屋服務事業」包租或代管之社會住宅:作為居住、長期照顧服務、身心障礙服務、托育服務、幼兒園使用,於出租期間所獲租金收入,自110年6月起每屋每月在1萬5千元以下(110年5月以前為1萬元),免納綜合所得稅,超過部分,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餘額為租賃所得,如不逐項舉證費用,其必要損耗及費用為應稅租金收入60%。
(三)透過「租賃住宅服務業」包租或代管之租賃住宅:契約約定供居住使用1年以上,於出租期間所獲租金收入,每屋每月在6千元以下,免納綜合所得稅,超過6千元至2萬元部分,以減除該部分之必要損耗及費用後餘額為租賃所得,如不逐項舉證費用其必要損耗及費用為應稅租金收入53%,超過2萬元部分,以減除該部分之必要損耗及費用後餘額為租賃所得,如不逐項舉證費用,其必要損耗及費用現行規定為租金收入43%。

該局進一步說明,房東選擇包租或代管方式,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應注意事項及應檢附文件如下:
(一)選擇「包租」方式:房東依「租屋服務事業」、「租賃住宅服務業」之業者按規定開立租賃所得扣免繳憑單申報,其所得格式代號,經「租屋服務事業」出租者代號為51R;經「租賃住宅服務業」出租者代號為51M,採用網路申報綜合所得稅時,系統會直接計算徵免之租賃所得。
(二)選擇「代管」方式:房東應自行依租賃合約申報並檢附租賃合約及委託管理合約,採網路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者,經「租屋服務事業」出租者,請選擇代號74S;如經「租賃住宅服務業」出租者,請選擇代號74M,系統會直接計算徵免之租賃所得。

住宅法及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比較表

類型 公益出租人 社會住宅 租賃住宅
目的 鼓勵住宅所有權人出租住宅予接受政府租金補貼者 提供安心住宅 健全租賃市場
法令依據 住宅法第15條 住宅法第23條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7條
施行日期 106年1月11日 106年1月11日 107年6月27日
減免條件 承租人必須依住宅法規定領取政府租金補貼者。
  1. 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出租予主管機關、租屋服務事業註1轉租及代為管理,或由租屋服務事業媒合及代為管理。
  2. 供居住、長期照顧服務、身心障礙服務、托育服務、幼兒園使用。
  1. 將住宅委託租賃住宅服務業註2代管或包租。
  2. 供居住使用。
  3. 租期1年以上。
租稅優惠 稅目 綜合所得稅 綜合所得稅 綜合所得稅
免稅額每屋每月 110年5月以前 110年6月以後 110年5月以前 110年6月以後 最高6千元
最高1萬元 最高1萬5仟元 最高1萬元 最高1萬5仟元
必要費用率 43%註3 60% 1.每屋每月6千至2萬元,為53%。
2.每屋每月超過2萬元,為43%註3
申報方式 自行依租賃合約申報 包租 依租賃所得扣免繳憑單申報 包租 依租賃所得扣免繳憑單申報
代管 自行依租賃合約申報 代管 自行依租賃合約申報
所得格式代號 74G 包租 51R 包租 51M
代管 74S 代管 74M
租賃優惠實施年限
  1. 實施年限為5年,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並以1次為限。
  2. 行政院110年7月27日院臺建字第1100177116號令延長住宅法第15162223條優惠實施年限為111年1月13日至116年1月12日止。
註1:租屋服務事業----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私法人及團體(一、立案之社會團體或財團法人,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或住宅相關業務。二、不動產租售業、不動產經紀業或其他相關服務業)。
註2:租賃住宅服務業----指租賃住宅代管業及包租業,以租賃住宅服務商業之業別,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辦妥公司登記。
可至內政部租賃住宅服務業資訊系統查詢,網址:https://resim.land.moi.gov.tw/rentquery/Pgp_1_1_1q。
註3:依所得年度財政部頒定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

上一個 回列表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