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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购置固定资产申请退还减徵货物税,要注意折旧计算(北区2021-09-15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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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依行政诉讼法第106条第1项规定,撤销诉讼之提起,应於诉愿决定书送达后2个月之不变期间内为之,倘若纳税义务人不在行政法院所在地住居者,依行政诉讼法第89条规定,可再扣除其在途之期间。  该局举例说明,辖内甲公司因营利事业所得税事件,不服该局核定税捐之处分,申经复查未获变更,提起诉愿,亦经财政部诉愿决定驳回,该诉愿决定书於110年6月30日合法送达甲公司,依前揭规定,甲公司提起行政诉讼之法定期间,应自110年7月1日起算;又甲公司设址於新北市,且受理行政法院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依行政法院诉讼当事人在途期间标准第2条规定,扣除在途期间2日,故计至110年9月2日即已届满(星期四),惟甲公司迟至110年10月1日始提起行政诉讼,已逾提起诉讼之法定不变期间,经该院裁定驳回。 https://www.smefic.com.tw/hot_409140.html 行政诉讼之提起,纳税义务人应於诉愿决定书送达后2个月内为之(财政部1101125新闻稿) 2025-04-30 2026-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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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或机关团体购买符合货物税条例第11条之1(购买节能家电)、第12条之5(报废或出口中古汽机车换购新车)或第12条之6(报废老旧大型车换购新大型车)规定的货物,买受人依规定取得该等货物减徵退还货物税税额,实质上为购买货物成本或费用之减少,非属所得性质。
       该局进一步说明,营利事业或机关团体购买该等货物如列为固定资产,该退税款应自资产成本减除,按减除后之帐面金额计提折旧;该等货物如列为当年度费用,该退税款应作为当年度费用之减项。其如於购买次年度始申请退税,该退税款应於申请时列为该固定资产未折减余额之减项,依所得税法第52条规定计算折旧;该货物如以费用列帐者,该退税款应列为申请年度之其他收入。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於110年8月1日报废旧车并购置符合退还减徵货物税规定之新大货车1辆,取得成本为3,450,000元,耐用年数5年,预估残值300,000元,如甲公司於110年9月1日申请退还减徵之货物税400,000元,该年度应依该大货车之帐面价值3,050,000元(成本3,450,000元-减徵货物税税额400,000元)扣除预估残值300,000元后之金额,按耐用年数5年及110年使用期间5个月,提列折旧费用229,167元。如甲公司於111年1月才申请退还减徵货物税,则该年度应自申请日起,依该新大货车之帐载未折减余额(成本-已提列折旧)减除减徵之货物税400,000元,再减除预估残值300,000元后之金额,按剩余耐用年数计提折旧。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或机关团体如购买符合上开货物税条例的新车或节能电器等货物有申请退还减徵货物税款者,因给付单位无须依所得税法第89条第3项规定填发免扣缴凭单,要记得依规定列报,以免受罚。营利事业如仍有不明了之处,可至该局网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询相关法令,或利用该局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查询,该局将竭诚提供详细谘询服务。
新闻稿联络人:审查一科    华股长    
联络电话:(03)3396789转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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