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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税2.0~营利事业如何判断采分开或合并计税(财政部1100922新闻稿)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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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法人 中华中小企业财务顾问协会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191号13楼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依行政诉讼法第106条第1项规定,撤销诉讼之提起,应於诉愿决定书送达后2个月之不变期间内为之,倘若纳税义务人不在行政法院所在地住居者,依行政诉讼法第89条规定,可再扣除其在途之期间。  该局举例说明,辖内甲公司因营利事业所得税事件,不服该局核定税捐之处分,申经复查未获变更,提起诉愿,亦经财政部诉愿决定驳回,该诉愿决定书於110年6月30日合法送达甲公司,依前揭规定,甲公司提起行政诉讼之法定期间,应自110年7月1日起算;又甲公司设址於新北市,且受理行政法院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依行政法院诉讼当事人在途期间标准第2条规定,扣除在途期间2日,故计至110年9月2日即已届满(星期四),惟甲公司迟至110年10月1日始提起行政诉讼,已逾提起诉讼之法定不变期间,经该院裁定驳回。 https://www.smefic.com.tw/hot_409140.html 行政诉讼之提起,纳税义务人应於诉愿决定书送达后2个月内为之(财政部1101125新闻稿) 2025-04-30 2026-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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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自110年7月1日起交易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之房屋、土地之申报时点,仍然是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期间合并报缴,惟视交易型态采分开计税或合并计税2种方式填报(详附表)。

该局说明,若营利事业出售购入之房屋、土地(俗称二手房地),即须依持有期间按差别税率课税,采分开计税方式;若交易之房屋、土地,系属营利事业为起造人申请建物所有权第1次登记所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如自地自建、与地主合建、提供自有土地与其他营利事业合建分屋等,因属所得税法第24条之5第4项规定兴建房屋完成后第1次移转范围,故采合并计税方式;若营利事业非为起造人,仅提供土地与其他营利事业合建,则采分开计税方式。

该局进一步提醒,房地交易如有损失,采合并计税方式者,得依所得税法第39条规定办理盈亏互抵;惟采分开计税方式者,房地交易损失仅能抵减同属分开计税之房地交易所得,并按下列顺序减除:

步骤1:当年度房地交易损失,应先自当年度适用相同税率之房地交易所得中减除。
步骤2:未减除余额部分,得自当年度适用不同税率之房地交易所得中减除。
步骤3:减除后尚有未减除余额部分,得自交易年度之次年起10年内之房地交易所得减除。

房地合一税2.0~营利事业如何判断采分开或合并计税

交易型态 营利事业交易其以起造人申请建物所有权第1次登记所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

如:自地自建、与地主合建、提供自有土地与其他营利事业合建分屋等。

营利事业交易非其以起造人申请建物所有权第1次登记所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

如:仅提供土地与其他营利事业合建。

营利事业出售二手房屋、土地
税率 依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税率 20% 依持有期间按差别税率课税
申报方式 合并计税
合并报缴
分开计税
合并报缴
分开计税
合并报缴
交易损失 所得税法第39条规定办理盈亏互抵。 仅能抵减同属分开计税、合并报缴之房地交易所得,并按下列顺序减除:
  1. 先自当年度适用相同税率之房地交易所得中减除。
  2. 未减除余额,自当年度适用不同税率之房地交易所得中减除。
  3. 尚有未减除余额,自交易年度之次年起10年内之房地交易所得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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