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自110年7月1日起交易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之房屋、土地之申报时点,仍然是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期间合并报缴,惟视交易型态采分开计税或合并计税2种方式填报(详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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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局说明,若营利事业出售购入之房屋、土地(俗称二手房地),即须依持有期间按差别税率课税,采分开计税方式;若交易之房屋、土地,系属营利事业为起造人申请建物所有权第1次登记所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如自地自建、与地主合建、提供自有土地与其他营利事业合建分屋等,因属所得税法第24条之5第4项规定兴建房屋完成后第1次移转范围,故采合并计税方式;若营利事业非为起造人,仅提供土地与其他营利事业合建,则采分开计税方式。
该局进一步提醒,房地交易如有损失,采合并计税方式者,得依所得税法第39条规定办理盈亏互抵;惟采分开计税方式者,房地交易损失仅能抵减同属分开计税之房地交易所得,并按下列顺序减除:
步骤1:当年度房地交易损失,应先自当年度适用相同税率之房地交易所得中减除。
步骤2:未减除余额部分,得自当年度适用不同税率之房地交易所得中减除。
步骤3:减除后尚有未减除余额部分,得自交易年度之次年起10年内之房地交易所得减除。
房地合一税2.0~营利事业如何判断采分开或合并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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