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我們
1
最新消息
2
稅務新聞
3
房地合一稅2.0~營利事業如何判斷採分開或合併計稅(財政部1100922新聞稿)4
https://www.smefic.com.tw/ 社團法人 中華中小企業財務顧問協會
社團法人 中華中小企業財務顧問協會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191號13樓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行政訴訟法第106條第1項規定,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倘若納稅義務人不在行政法院所在地住居者,依行政訴訟法第89條規定,可再扣除其在途之期間。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不服該局核定稅捐之處分,申經復查未獲變更,提起訴願,亦經財政部訴願決定駁回,該訴願決定書於110年6月30日合法送達甲公司,依前揭規定,甲公司提起行政訴訟之法定期間,應自110年7月1日起算;又甲公司設址於新北市,且受理行政法院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依行政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2條規定,扣除在途期間2日,故計至110年9月2日即已屆滿(星期四),惟甲公司遲至110年10月1日始提起行政訴訟,已逾提起訴訟之法定不變期間,經該院裁定駁回。 https://www.smefic.com.tw/hot_409140.html 行政訴訟之提起,納稅義務人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內為之(財政部1101125新聞稿) 2024-11-07 2025-11-07
社團法人 中華中小企業財務顧問協會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191號13樓 https://www.smefic.com.tw/hot_409140.html
社團法人 中華中小企業財務顧問協會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191號13樓 https://www.smefic.com.tw/hot_409140.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4-11-07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s://www.smefic.com.tw/hot_409140.html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自110年7月1日起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之申報時點,仍然是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期間合併報繳,惟視交易型態採分開計稅或合併計稅2種方式填報(詳附表)。

該局說明,若營利事業出售購入之房屋、土地(俗稱二手房地),即須依持有期間按差別稅率課稅,採分開計稅方式;若交易之房屋、土地,係屬營利事業為起造人申請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所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如自地自建、與地主合建、提供自有土地與其他營利事業合建分屋等,因屬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4項規定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範圍,故採合併計稅方式;若營利事業非為起造人,僅提供土地與其他營利事業合建,則採分開計稅方式。

該局進一步提醒,房地交易如有損失,採合併計稅方式者,得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辦理盈虧互抵;惟採分開計稅方式者,房地交易損失僅能抵減同屬分開計稅之房地交易所得,並按下列順序減除:

步驟1:當年度房地交易損失,應先自當年度適用相同稅率之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步驟2:未減除餘額部分,得自當年度適用不同稅率之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步驟3:減除後尚有未減除餘額部分,得自交易年度之次年起10年內之房地交易所得減除。

房地合一稅2.0~營利事業如何判斷採分開或合併計稅

交易型態 營利事業交易其以起造人申請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所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

如:自地自建、與地主合建、提供自有土地與其他營利事業合建分屋等。

營利事業交易非其以起造人申請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所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

如:僅提供土地與其他營利事業合建。

營利事業出售二手房屋、土地
稅率 依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 20% 依持有期間按差別稅率課稅
申報方式 合併計稅
合併報繳
分開計稅
合併報繳
分開計稅
合併報繳
交易損失 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辦理盈虧互抵。 僅能抵減同屬分開計稅、合併報繳之房地交易所得,並按下列順序減除:
  1. 先自當年度適用相同稅率之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2. 未減除餘額,自當年度適用不同稅率之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3. 尚有未減除餘額,自交易年度之次年起10年內之房地交易所得減除。

上一個 回列表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