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自110年1月1日起个人出售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证券商营业处所买卖之公司所发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权利证书、股款缴纳凭证及表明其权利之证书,属个人基本所得课税范围,但其发行或私募公司,属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定之国内高风险新创事业公司,且交易时该公司设立未满五年者,免予计入个人基本所得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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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局说明,个人交易未上市柜股票所得之计算如下:
一、 交易时之成交价格,减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费用(证券交易税及手续费)后之余额为所得额。
二、 如已提供或已查得交易时之实际成交价格,但无法证明原始取得成本者,以实际成交价格之20%计算所得额。
三、 如未提供交易时之实际成交价格,以交割日前一年内最近一期经会计师查核签证之财务报告每股净值,计算其收入;交割日之前一年内无经会计师查核签证之财务报告者,以交割日公司资产每股净值,计算其收入,再以该收入之75%计算所得额。
该局提醒,前揭课税规定自110年1月1日施行,於111年5月申报综合所得税时适用,个人交易未上市柜股票所得应填写「个人所得基本税额申报表」申报基本税额,并检附收、付款纪录、证券交易税缴款书、买卖契约书或其他足资证明买卖价格之文件,供申报时计算及提示供国税局查核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