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产税
(一)免税额:新台币(下同)1,333万元。
(二)课税级距金额:
- 遗产净额5,000万元以下者,课徵10%。
- 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者,课徵500万元,加超过5,000万元部分之15%。
- 超过1亿元者,课徵1,250万元,加超过1亿元部分之20%。
(三)不计入遗产总额之金额:
- 被继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89万元以下部分。
- 被继承人职业上之工具:50万元以下部分。
(四)扣除额:
- 配偶扣除额:493万元。
- 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每人50万元。其有未成年者,并得按其年龄距届满成年之年数,每年加扣50万元。
- 父母扣除额:每人123万元。
- 重度以上身心障碍特别扣除额:每人618万元。
- 受被继承人扶养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额:每人50万元。兄弟姊妹中有未成年者,并得按其年龄距届满成年之年数,每年加扣50万元。
- 丧葬费扣除额:123万元。
二、赠与税
(一)免税额:每年244万元。
(二)课税级距金额:
- 赠与净额2,500万元以下者,课徵10%。
- 超过2,500万元至5,000万元者,课徵250万元,加超过2,500万元部分之15%。
- 超过5,000万元者,课徵625万元,加超过5,000万元部分之20%。
财政部表示,依遗赠税法第12条之1第1项规定,上开遗赠税之各项金额,每遇消费者物价指数(行政院主计总处公布,自前一年11月起至该年10月底为止12个月平均消费者物价指数)较上次调整之指数累计上涨达10%以上时,自次年起按上涨程度调整之,该项措施系为适度反映物价变动情形,尚有别於一般具特定政策目的之减税措施。111年发生之继承或赠与案件所应适用之各项金额调整情形,说明如下:
一、免税额
现行遗赠税之免税额分别为1,200万元及220万元,系於98年1月23日修正生效,调整基期为98年,适用之97年消费者物价指数为93.49(96年11月至97年10月止12个月之平均),经与110年消费者物价指数103.86(109年11月至110年10月止12个月之平均)比较,上涨幅度11.09%,已达10%以上,爰按上涨程度分别调整为1,333万元及244万元。
二、课税级距金额
现行遗赠税3级累进税率之课税级距金额,系於106年5月12日修正生效,调整基期为106年,适用之105年消费者物价指数为99.70(104年11月至105年10月止12个月之平均),经与110年消费者物价指数103.86比较,上涨幅度4.17%,未达10%,尚无须调整。
三、不计入遗产总额及各项扣除额之金额
现行不计入遗产总额及各项扣除额之金额,系於102年12月31日调整公告(103年发生之继承或赠与案件适用之),调整基期为103年,适用之102年消费者物价指数为97.68(101年11月至102年10月止12个月之平均),经与110年消费者物价指数103.86比较,上涨幅度6.32%,未达10%,尚无须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