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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11年发生之继承或赠与案件适用遗产税、赠与税之免税额、课税级距金额、不计入遗产总额及各项扣除额之金额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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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依行政诉讼法第106条第1项规定,撤销诉讼之提起,应於诉愿决定书送达后2个月之不变期间内为之,倘若纳税义务人不在行政法院所在地住居者,依行政诉讼法第89条规定,可再扣除其在途之期间。  该局举例说明,辖内甲公司因营利事业所得税事件,不服该局核定税捐之处分,申经复查未获变更,提起诉愿,亦经财政部诉愿决定驳回,该诉愿决定书於110年6月30日合法送达甲公司,依前揭规定,甲公司提起行政诉讼之法定期间,应自110年7月1日起算;又甲公司设址於新北市,且受理行政法院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依行政法院诉讼当事人在途期间标准第2条规定,扣除在途期间2日,故计至110年9月2日即已届满(星期四),惟甲公司迟至110年10月1日始提起行政诉讼,已逾提起诉讼之法定不变期间,经该院裁定驳回。 https://www.smefic.com.tw/hot_409140.html 行政诉讼之提起,纳税义务人应於诉愿决定书送达后2个月内为之(财政部1101125新闻稿) 2025-04-30 2026-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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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於110年11月24日公告111年发生之继承或赠与案件适用遗产及赠与税(下称遗赠税)法规定之免税额、课税级距金额、不计入遗产总额及各项扣除额之金额如下:

一、遗产税
(一)免税额:新台币(下同)1,333万元。
(二)课税级距金额:

  1. 遗产净额5,000万元以下者,课徵10%。
  2. 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者,课徵500万元,加超过5,000万元部分之15%。
  3. 超过1亿元者,课徵1,250万元,加超过1亿元部分之20%。

(三)不计入遗产总额之金额:

  1. 被继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89万元以下部分。
  2. 被继承人职业上之工具:50万元以下部分。

(四)扣除额:

  1. 配偶扣除额:493万元。
  2. 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每人50万元。其有未成年者,并得按其年龄距届满成年之年数,每年加扣50万元。
  3. 父母扣除额:每人123万元。
  4. 重度以上身心障碍特别扣除额:每人618万元。
  5. 受被继承人扶养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额:每人50万元。兄弟姊妹中有未成年者,并得按其年龄距届满成年之年数,每年加扣50万元。
  6. 丧葬费扣除额:123万元。

二、赠与税
(一)免税额:每年244万元。
(二)课税级距金额:

  1. 赠与净额2,500万元以下者,课徵10%。
  2. 超过2,500万元至5,000万元者,课徵250万元,加超过2,500万元部分之15%。
  3. 超过5,000万元者,课徵625万元,加超过5,000万元部分之20%。

财政部表示,依遗赠税法第12条之1第1项规定,上开遗赠税之各项金额,每遇消费者物价指数(行政院主计总处公布,自前一年11月起至该年10月底为止12个月平均消费者物价指数)较上次调整之指数累计上涨达10%以上时,自次年起按上涨程度调整之,该项措施系为适度反映物价变动情形,尚有别於一般具特定政策目的之减税措施。111年发生之继承或赠与案件所应适用之各项金额调整情形,说明如下:

一、免税额
现行遗赠税之免税额分别为1,200万元及220万元,系於98年1月23日修正生效,调整基期为98年,适用之97年消费者物价指数为93.49(96年11月至97年10月止12个月之平均),经与110年消费者物价指数103.86(109年11月至110年10月止12个月之平均)比较,上涨幅度11.09%,已达10%以上,爰按上涨程度分别调整为1,333万元及244万元。

二、课税级距金额
现行遗赠税3级累进税率之课税级距金额,系於106年5月12日修正生效,调整基期为106年,适用之105年消费者物价指数为99.70(104年11月至105年10月止12个月之平均),经与110年消费者物价指数103.86比较,上涨幅度4.17%,未达10%,尚无须调整。

三、不计入遗产总额及各项扣除额之金额
现行不计入遗产总额及各项扣除额之金额,系於102年12月31日调整公告(103年发生之继承或赠与案件适用之),调整基期为103年,适用之102年消费者物价指数为97.68(101年11月至102年10月止12个月之平均),经与110年消费者物价指数103.86比较,上涨幅度6.32%,未达10%,尚无须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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