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1100909台财税字第11004590840号令
一、营业人承租员工宿舍供其总、分支机构员工使用,且符合下列各要件者,认属供本业或附属业务使用,其支付租金之进项税额准予扣抵销项税额: (一)未限制供一定层级以上员工使用且非属酬劳员工性质。 (二)为集中或统一管理员工目的。 二、修正本部75年8月4日台财税第7559760号函,删除「租金、」文字。 |
财政部1100909台财税字第11004590840号令
一、营业人承租员工宿舍供其总、分支机构员工使用,且符合下列各要件者,认属供本业或附属业务使用,其支付租金之进项税额准予扣抵销项税额: (一)未限制供一定层级以上员工使用且非属酬劳员工性质。 (二)为集中或统一管理员工目的。 二、修正本部75年8月4日台财税第7559760号函,删除「租金、」文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