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说明,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79条规定,营利事业对合於政治献金法规定政党、政治团体及拟参选人之捐赠,以不超过所得额10%,其总额并不得超过50万元,计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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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认定之收益总额(营业毛利+分离课税收益+非营业收益)-营业费用(包括不受限额规定之捐赠,但不包括其余受限额规定之捐赠)-非营业支出〕*10/110
该局进一步说明,对政党之捐赠,依政治献金法规定,该政党於该年度全国不分区及侨居国外国民立法委员选举、区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员选举推荐候选人之得票率应达1%以上,否则其捐赠金额即使在前述规定限额之内,亦不得认列为当年度费用或损失。109年1月11日第10届不分区立法委员选举推荐候选人之得票率达1%以上之政党,包括一边一国行动党、中国国民党、民主进步党、台湾民众党、台湾基进、时代力量、新党、绿党及亲民党。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09年度之营业毛利为3,800万元,营业费用550万元(其中包含对上开得票率1%以上政党捐赠50万元),无分离课税收益及非营业收益暨支出,课税所得额为3,250万元,其捐赠限额=〔3,800万元-(550万元-50万元)〕*10/110=300万元。甲公司109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捐赠费用50万元,未超过所得额10%,亦未超过总额50万元,其捐赠对象、金额符合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