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说明,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第1项第2款规定,继承人为直系血亲卑亲属者,每人得自遗产总额中扣除50万元。其有未满20岁者,并得按其年龄距届满20岁之年数,每年加扣50万元;又距满20岁之年数,不满1年或余数不满1年者,以1年计算。但亲等近者抛弃继承由次亲等卑亲属继承者,扣除之数额以抛弃继承前原得扣除之数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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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局举例说明,被继承人甲君於109年5月30日死亡,其2名成年子女(原可扣除金额100万元=50万元*2)均依法抛弃继承权,由次亲等卑亲属乙君及丙君等2名未成年孙子女继承,乙君及丙君分别於91年12月1日及93年3月20日出生,经核算扣除额为450万元(计算如下),惟可扣除之数额以甲君2名子女原得扣除之100万元为限。至於次亲等直系血亲卑亲属乙君及丙君继承扣除额计算如下:
(一)乙君加扣年数:
乙君於91年12月1日出生,於111年12月1日满20岁,距被继承人109年5月30日死亡,得加扣年数3年。
(二)丙君加扣年数:
丙君於93年3月20日出生,於113年3月20日满20岁,距被继承人109年5月30日死亡,得加扣年数4年。
(三)次亲等直系血亲卑亲属继承扣除额:
50万元*(乙君+丙君+加扣年数)=50万元*〔1+1+(3+4)〕=4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