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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出售受赠自配偶之房地,新制房地合一税持有期间及取得成本之计算方式(财政部1100618新闻稿)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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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依行政诉讼法第106条第1项规定,撤销诉讼之提起,应於诉愿决定书送达后2个月之不变期间内为之,倘若纳税义务人不在行政法院所在地住居者,依行政诉讼法第89条规定,可再扣除其在途之期间。  该局举例说明,辖内甲公司因营利事业所得税事件,不服该局核定税捐之处分,申经复查未获变更,提起诉愿,亦经财政部诉愿决定驳回,该诉愿决定书於110年6月30日合法送达甲公司,依前揭规定,甲公司提起行政诉讼之法定期间,应自110年7月1日起算;又甲公司设址於新北市,且受理行政法院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依行政法院诉讼当事人在途期间标准第2条规定,扣除在途期间2日,故计至110年9月2日即已届满(星期四),惟甲公司迟至110年10月1日始提起行政诉讼,已逾提起诉讼之法定不变期间,经该院裁定驳回。 https://www.smefic.com.tw/hot_409140.html 行政诉讼之提起,纳税义务人应於诉愿决定书送达后2个月内为之(财政部1101125新闻稿) 2025-04-30 2026-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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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依财政部106年3月2日台财税字第10504632520号令释,个人受赠自配偶之房地,嗣后出售时适用新制房地合一税者,得以配偶间相互赠与前,配偶原来取得该房地之日为取得日,亦即得将配偶原来的持有期间合并计算该房地之持有期间,并得按配偶原来取得该房地之原因,分别依所得税法相关规定计算取得成本。

该局指出,个人出售受赠自配偶之房地适用新制房地合一税者,房地交易损益之计算,以交易时房地成交总额,减除配偶原来取得成本(配偶出价取得者)或其继承时、受赠时之房屋评定现值及公告土地现值按政府发布之消费者物价指数调整后之价值(配偶继承或受赠取得者),与个人及配偶持有期间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该房屋所支付之费用后之余额为所得额。

举例说明,甲君将其出价1,200万元於107年2月8日以买卖原因登记取得之房地,於109年3月20日赠与配偶乙君,并於109年4月10日完成移转登记,如乙君将该房地出售并於110年4月8日办理移转登记给买方,则持有期间系从甲君原来取得登记日107年2月8日起算至乙君出售移转登记日110年4月8日,计有3年2个月,并得以甲君原来取得成本1,200万元为取得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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