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依财政部106年3月2日台财税字第10504632520号令释,个人受赠自配偶之房地,嗣后出售时适用新制房地合一税者,得以配偶间相互赠与前,配偶原来取得该房地之日为取得日,亦即得将配偶原来的持有期间合并计算该房地之持有期间,并得按配偶原来取得该房地之原因,分别依所得税法相关规定计算取得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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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局指出,个人出售受赠自配偶之房地适用新制房地合一税者,房地交易损益之计算,以交易时房地成交总额,减除配偶原来取得成本(配偶出价取得者)或其继承时、受赠时之房屋评定现值及公告土地现值按政府发布之消费者物价指数调整后之价值(配偶继承或受赠取得者),与个人及配偶持有期间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该房屋所支付之费用后之余额为所得额。
举例说明,甲君将其出价1,200万元於107年2月8日以买卖原因登记取得之房地,於109年3月20日赠与配偶乙君,并於109年4月10日完成移转登记,如乙君将该房地出售并於110年4月8日办理移转登记给买方,则持有期间系从甲君原来取得登记日107年2月8日起算至乙君出售移转登记日110年4月8日,计有3年2个月,并得以甲君原来取得成本1,200万元为取得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