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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適用列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之條件(財政部1100618新聞稿)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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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行政訴訟法第106條第1項規定,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倘若納稅義務人不在行政法院所在地住居者,依行政訴訟法第89條規定,可再扣除其在途之期間。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不服該局核定稅捐之處分,申經復查未獲變更,提起訴願,亦經財政部訴願決定駁回,該訴願決定書於110年6月30日合法送達甲公司,依前揭規定,甲公司提起行政訴訟之法定期間,應自110年7月1日起算;又甲公司設址於新北市,且受理行政法院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依行政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2條規定,扣除在途期間2日,故計至110年9月2日即已屆滿(星期四),惟甲公司遲至110年10月1日始提起行政訴訟,已逾提起訴訟之法定不變期間,經該院裁定駁回。 https://www.smefic.com.tw/hot_409140.html 行政訴訟之提起,納稅義務人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內為之(財政部1101125新聞稿) 2024-09-24 2025-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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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配合政府推動長期照顧政策,為適度減輕中低所得家庭照顧身心失能者之租稅負擔,自108年度起對於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需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其綜合所得稅可列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12萬元。惟經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依規定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者,則不適用該特別扣除額。

該局說明,為便捷民眾報稅,國稅局、衛生福利部與勞動部跨機關合作,納稅人於查調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時,國稅局會依前一年度綜所稅申報戶列報扶養親屬資料,併予提供列示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之清單,如可查調到本項扣除額資料,於申報時,即可免附證明文件;惟申報戶成員如有符合資格但上開清單郤未列示者,則須檢附下列相關證明文件:

(一)符合聘僱外籍看護工資格:

  1. 實際聘僱外籍看護工者,須檢附課稅年度有效的聘僱許可函影本。
  2. 在家自行照顧者:(1)其經指定醫療機構進行專業評估並符合可聘僱外籍看護資格,須檢附課稅年度取得的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影本。(2)符合可聘僱外籍看護之特定身心障礙重度(或極重度)等級項目或鑑定向度之一者,須檢附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影本。(鑑定向度請參照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網站/業務專區/外籍勞工事務/外籍勞工工作資格及規定)

(二)使用長照給付及支付服務者:須檢附課稅年度使用服務的繳費收據影本任一張,註記特約服務單位名稱、失能者姓名、身分證字號及失能等級;至免部分負擔無收據者,須檢具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

(三)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全年達90日以上之長照需求者:須檢附課稅年度入住適格機構累計達90日之繳費收據影本,註記機構名稱、住民姓名、身分證字號、入住期間及床位類型;至受全額補助無收據者,須檢附地方政府公費安置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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