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於我们
1
最新消息
2
税务新闻
3
夫妻离婚一方给付他方财产者,应否课徵赠与税(财政部1100628新闻稿)4
https://www.smefic.com.tw/ 社团法人 中华中小企业财务顾问协会
社团法人 中华中小企业财务顾问协会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191号13楼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依行政诉讼法第106条第1项规定,撤销诉讼之提起,应於诉愿决定书送达后2个月之不变期间内为之,倘若纳税义务人不在行政法院所在地住居者,依行政诉讼法第89条规定,可再扣除其在途之期间。  该局举例说明,辖内甲公司因营利事业所得税事件,不服该局核定税捐之处分,申经复查未获变更,提起诉愿,亦经财政部诉愿决定驳回,该诉愿决定书於110年6月30日合法送达甲公司,依前揭规定,甲公司提起行政诉讼之法定期间,应自110年7月1日起算;又甲公司设址於新北市,且受理行政法院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依行政法院诉讼当事人在途期间标准第2条规定,扣除在途期间2日,故计至110年9月2日即已届满(星期四),惟甲公司迟至110年10月1日始提起行政诉讼,已逾提起诉讼之法定不变期间,经该院裁定驳回。 https://www.smefic.com.tw/hot_409140.html 行政诉讼之提起,纳税义务人应於诉愿决定书送达后2个月内为之(财政部1101125新闻稿) 2025-04-30 2026-04-30
社团法人 中华中小企业财务顾问协会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191号13楼 https://www.smefic.com.tw/hot_409140.html
社团法人 中华中小企业财务顾问协会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191号13楼 https://www.smefic.com.tw/hot_409140.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5-04-30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s://www.smefic.com.tw/hot_409140.html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夫妻两愿离婚时,依离婚协议一方给付他方财产者,非属赠与行为,因其性质上属扶养义务之延伸,非属赠与税课徵范围。离婚协议书记载以外之给付,如无法证明系离婚当时约定之给付且属无偿移转时,则应课徵赠与税。

该局进一步说明,张先生於108年离婚时,依离婚协议书给付不动产,免徵赠与税;惟110年又赠与前妻现金300万元,如无法证明系离婚当时约定之给付,则应计入110年赠与总额内,减除免税额220万元后,赠与净额为80万元,应按税率10%申报缴纳赠与税8万元。

该局特别提醒,离婚夫妻如有约定给付他方财产,应於离婚协议书上清楚记载,若有离婚登记所提示离婚协议书以外之财产无偿移转行为即属赠与应课徵赠与税。

上一个 回列表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