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夫妻两愿离婚时,依离婚协议一方给付他方财产者,非属赠与行为,因其性质上属扶养义务之延伸,非属赠与税课徵范围。离婚协议书记载以外之给付,如无法证明系离婚当时约定之给付且属无偿移转时,则应课徵赠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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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局进一步说明,张先生於108年离婚时,依离婚协议书给付不动产,免徵赠与税;惟110年又赠与前妻现金300万元,如无法证明系离婚当时约定之给付,则应计入110年赠与总额内,减除免税额220万元后,赠与净额为80万元,应按税率10%申报缴纳赠与税8万元。
该局特别提醒,离婚夫妻如有约定给付他方财产,应於离婚协议书上清楚记载,若有离婚登记所提示离婚协议书以外之财产无偿移转行为即属赠与应课徵赠与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