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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虚报薪工资,除补税受罚外,尚需负刑事责任(财政部1100709新闻稿)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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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依行政诉讼法第106条第1项规定,撤销诉讼之提起,应於诉愿决定书送达后2个月之不变期间内为之,倘若纳税义务人不在行政法院所在地住居者,依行政诉讼法第89条规定,可再扣除其在途之期间。  该局举例说明,辖内甲公司因营利事业所得税事件,不服该局核定税捐之处分,申经复查未获变更,提起诉愿,亦经财政部诉愿决定驳回,该诉愿决定书於110年6月30日合法送达甲公司,依前揭规定,甲公司提起行政诉讼之法定期间,应自110年7月1日起算;又甲公司设址於新北市,且受理行政法院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依行政法院诉讼当事人在途期间标准第2条规定,扣除在途期间2日,故计至110年9月2日即已届满(星期四),惟甲公司迟至110年10月1日始提起行政诉讼,已逾提起诉讼之法定不变期间,经该院裁定驳回。 https://www.smefic.com.tw/hot_409140.html 行政诉讼之提起,纳税义务人应於诉愿决定书送达后2个月内为之(财政部1101125新闻稿) 2025-04-30 2026-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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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虚报薪资逃漏税捐,被查获除补税处罚外,尚需负刑事责任,而未曾受雇任职,将身分证交与雇主以虚报工资,则涉嫌帮助他人逃漏税捐,依税捐稽徵法第43条规定,最高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该局表示,近来查获辖内某一纳税义务人,明知未受雇於某公司,将其身分证交与该公司负责人,据以在其员工薪资表内虚伪登载为该公司员工,并领取薪工资,使该公司得以虚增成本,达到逃漏税捐之目的。该纳税义务人后因被课徵综合所得税而心有不甘,遂向地方法院检察署告发,经侦办结果,该公司涉有以不正当方法逃漏税捐情事,除将该公司负责人依税捐稽徵法第41条刑法第215条第216条规定提起公诉外,另因该纳税义务人坦承明知该公司向其借身分证欲作为报税之用,仍将身分证出借,由於事证明确,检察官以涉嫌帮助他人逃漏税捐,依税捐稽徵法第43条刑法第215条第216条规定提起公诉。

该局特别提醒,营利事业虚报薪工资,藉以虚增成本、费用以逃漏税捐,除补税受罚外,尚需负刑事责任,而出借身分证帮助厂商虚报薪工资者,涉及帮助他人逃漏税,亦需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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