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虚报薪资逃漏税捐,被查获除补税处罚外,尚需负刑事责任,而未曾受雇任职,将身分证交与雇主以虚报工资,则涉嫌帮助他人逃漏税捐,依税捐稽徵法第43条规定,最高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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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局表示,近来查获辖内某一纳税义务人,明知未受雇於某公司,将其身分证交与该公司负责人,据以在其员工薪资表内虚伪登载为该公司员工,并领取薪工资,使该公司得以虚增成本,达到逃漏税捐之目的。该纳税义务人后因被课徵综合所得税而心有不甘,遂向地方法院检察署告发,经侦办结果,该公司涉有以不正当方法逃漏税捐情事,除将该公司负责人依税捐稽徵法第41条及刑法第215条、第216条规定提起公诉外,另因该纳税义务人坦承明知该公司向其借身分证欲作为报税之用,仍将身分证出借,由於事证明确,检察官以涉嫌帮助他人逃漏税捐,依税捐稽徵法第43条及刑法第215条、第216条规定提起公诉。
该局特别提醒,营利事业虚报薪工资,藉以虚增成本、费用以逃漏税捐,除补税受罚外,尚需负刑事责任,而出借身分证帮助厂商虚报薪工资者,涉及帮助他人逃漏税,亦需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