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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售地尚未办妥移转登记应如何申报遗产税(财政部1100726新闻稿)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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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依行政诉讼法第106条第1项规定,撤销诉讼之提起,应於诉愿决定书送达后2个月之不变期间内为之,倘若纳税义务人不在行政法院所在地住居者,依行政诉讼法第89条规定,可再扣除其在途之期间。  该局举例说明,辖内甲公司因营利事业所得税事件,不服该局核定税捐之处分,申经复查未获变更,提起诉愿,亦经财政部诉愿决定驳回,该诉愿决定书於110年6月30日合法送达甲公司,依前揭规定,甲公司提起行政诉讼之法定期间,应自110年7月1日起算;又甲公司设址於新北市,且受理行政法院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依行政法院诉讼当事人在途期间标准第2条规定,扣除在途期间2日,故计至110年9月2日即已届满(星期四),惟甲公司迟至110年10月1日始提起行政诉讼,已逾提起诉讼之法定不变期间,经该院裁定驳回。 https://www.smefic.com.tw/hot_409140.html 行政诉讼之提起,纳税义务人应於诉愿决定书送达后2个月内为之(财政部1101125新闻稿) 2025-04-30 2026-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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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近来有民众来电询问,其父亲於今年7月过世,生前订约出售一笔土地,公告现值600万元,所有权尚未移转登记给买方,且有土地尾款100万元还未收到,应如何申报遗产税?

该局说明,被继承人生前出售土地,直至死亡时尚未办妥所有权移转登记,因该笔土地於死亡时点仍登记於被继承人名下,继承人应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0条规定以土地公告现值600万元申报於财产种类「土地」,并计遗产总额课税,相对的,因对土地买受人有未完成过户移转登记之义务,如同被继承人还未清偿之债务一般,须将等额的土地公告现值600万元列入「死亡前未偿债务」从遗产总额中扣除,至於出售土地尾款100万元,为应收未收款项,应申报於财产种类「债权」,并计遗产总额课税,另外被继承人於死亡前已取得之土地款,如尚有留存部分,也应列入遗产申报。

该局提醒,申报遗产税时除记得检附买卖契约书、价款收付等证明文件外,须特别注意被继承人生前出售土地所取得之价款,是否应一并列入遗产税申报,以免巨额漏报遭补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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