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说明,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101条之1规定,商品或原料、物料、在制品等因过期、变质、破损或因呆滞而无法出售、加工制造等因素而报废者,可依会计师查核签证报告或年度所得税查核签证报告,并检附相关资料核实认定其报废损失,或於事实发生后30日内检具清单报请该管稽徵机关派员勘查监毁,或事业主管机关监毁并取具证明文件,核实认定其报废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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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局指出,疫情警戒第三期期间,许多公司行号受疫情影响暂停营业,致存货因过期而无法使用或出售,除可依据前开查核准则规定请会计师查核签证外,亦可在报废存货前,检具清单报请稽徵机关派员勘查监毁;若申请报废金额在新台币500万元以下,检附商品、原物料报废报告表等相关资料,经稽徵机关审核无异常,得简化流程采书面审核,通知营利事业补送毁弃过程前后照片(须加注日期)备查,免实地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