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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因疫情暂停营业,如有过期无法再行使用或出售之商品可依规定办理报废,认列损失(财政部1100729新闻稿)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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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依行政诉讼法第106条第1项规定,撤销诉讼之提起,应於诉愿决定书送达后2个月之不变期间内为之,倘若纳税义务人不在行政法院所在地住居者,依行政诉讼法第89条规定,可再扣除其在途之期间。  该局举例说明,辖内甲公司因营利事业所得税事件,不服该局核定税捐之处分,申经复查未获变更,提起诉愿,亦经财政部诉愿决定驳回,该诉愿决定书於110年6月30日合法送达甲公司,依前揭规定,甲公司提起行政诉讼之法定期间,应自110年7月1日起算;又甲公司设址於新北市,且受理行政法院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依行政法院诉讼当事人在途期间标准第2条规定,扣除在途期间2日,故计至110年9月2日即已届满(星期四),惟甲公司迟至110年10月1日始提起行政诉讼,已逾提起诉讼之法定不变期间,经该院裁定驳回。 https://www.smefic.com.tw/hot_409140.html 行政诉讼之提起,纳税义务人应於诉愿决定书送达后2个月内为之(财政部1101125新闻稿) 2025-04-30 2026-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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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说明,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101条之1规定,商品或原料、物料、在制品等因过期、变质、破损或因呆滞而无法出售、加工制造等因素而报废者,可依会计师查核签证报告或年度所得税查核签证报告,并检附相关资料核实认定其报废损失,或於事实发生后30日内检具清单报请该管稽徵机关派员勘查监毁,或事业主管机关监毁并取具证明文件,核实认定其报废损失。

该局指出,疫情警戒第三期期间,许多公司行号受疫情影响暂停营业,致存货因过期而无法使用或出售,除可依据前开查核准则规定请会计师查核签证外,亦可在报废存货前,检具清单报请稽徵机关派员勘查监毁;若申请报废金额在新台币500万元以下,检附商品、原物料报废报告表等相关资料,经稽徵机关审核无异常,得简化流程采书面审核,通知营利事业补送毁弃过程前后照片(须加注日期)备查,免实地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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