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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电视或网路购物之营业人,符合条件者,可於鉴赏期过后寄发统一发票(财政部1100812新闻稿)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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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依行政诉讼法第106条第1项规定,撤销诉讼之提起,应於诉愿决定书送达后2个月之不变期间内为之,倘若纳税义务人不在行政法院所在地住居者,依行政诉讼法第89条规定,可再扣除其在途之期间。  该局举例说明,辖内甲公司因营利事业所得税事件,不服该局核定税捐之处分,申经复查未获变更,提起诉愿,亦经财政部诉愿决定驳回,该诉愿决定书於110年6月30日合法送达甲公司,依前揭规定,甲公司提起行政诉讼之法定期间,应自110年7月1日起算;又甲公司设址於新北市,且受理行政法院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依行政法院诉讼当事人在途期间标准第2条规定,扣除在途期间2日,故计至110年9月2日即已届满(星期四),惟甲公司迟至110年10月1日始提起行政诉讼,已逾提起诉讼之法定不变期间,经该院裁定驳回。 https://www.smefic.com.tw/hot_409140.html 行政诉讼之提起,纳税义务人应於诉愿决定书送达后2个月内为之(财政部1101125新闻稿) 2025-04-30 2026-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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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随著宅经济盛行,营业人利用电视或网路销售各式商品已十分普遍,依「营业人开立销售凭证时限表」规定之时限,营业人销售货物应於发货时开立统一发票,随货交付买受人。惟营业人透过电视或网路销售货物有别於实体通路交易,消费者购物时未能实际确认商品,为吸引消费者选购,电视购物或网购业者常於销售时主打商品鉴赏期免费退货之方案,因此业者事后被退货比例较一般买卖为高,以致发票开立后常须作废,并向消费者收回统一发票收执联或请消费者配合填写销货退回进货退出或折让证明单,一来一往不仅有寄送时间差异,亦增加买卖双方及申报作业之困扰,爰规定类此交易,电视购物或网购业者如果是开立实体发票,可於鉴赏期后再将发票寄送消费者。

该局进一步说明,电视购物或网购业者销售货物,已於电视节目或网页上明白揭示买卖条件符合消费者保护法第19条规定,即消费者对所收受之商品不愿买受时,得於收受商品7日内,退回商品或解除契约,无须说明理由及负担任何费用,则业者原依规定於发货时所开立之实体发票可暂时不寄送买受人,俟商品鉴赏期(7日)过后再行寄发,惟已开立之统一发票号码应於发货时明载於发货单上,避免消费者因未随货收到发票,误解并检举业者未依法开立统一发票

该局另补充表示,电视购物或网购业者若为开立电子发票之营业人,消费者於交易时提供载具储存云端发票者,因云端发票没有上述实体发票寄送时间差异,故无鉴赏期后再交付发票之适用,营业人於开立发票后,仍应依电子发票实施作业要点规定,於48小时内将电子发票资讯上传至财政部电子发票整合服务平台,供消费者查询已取得之电子发票相关讯息;嗣后如有退货情事,业者可请求消费者授权后,开立电子销货退回进货退出或折让证明单传输至平台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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