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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處分登記之財產價值,可以申請核實認定(財政部1100813新聞稿)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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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行政訴訟法第106條第1項規定,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倘若納稅義務人不在行政法院所在地住居者,依行政訴訟法第89條規定,可再扣除其在途之期間。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不服該局核定稅捐之處分,申經復查未獲變更,提起訴願,亦經財政部訴願決定駁回,該訴願決定書於110年6月30日合法送達甲公司,依前揭規定,甲公司提起行政訴訟之法定期間,應自110年7月1日起算;又甲公司設址於新北市,且受理行政法院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依行政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2條規定,扣除在途期間2日,故計至110年9月2日即已屆滿(星期四),惟甲公司遲至110年10月1日始提起行政訴訟,已逾提起訴訟之法定不變期間,經該院裁定駁回。 https://www.smefic.com.tw/hot_409140.html 行政訴訟之提起,納稅義務人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內為之(財政部1101125新聞稿) 2024-11-07 2025-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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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說明,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收到該局寄發之繳款書,在繳納期間屆滿後仍未繳納者,屬欠繳應納稅捐,該局得就其相當於應納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該項禁止處分登記財產價值,按財政部103年11月7日台財稅字第10304589140號令釋規定,土地按公告土地現值加2成、房屋按稅捐稽徵機關核計的房屋現值加2成估算。若納稅義務人對不動產計值有疑慮,可以提示下列時價資料及證明文件,向國稅局申請核實認定不動產價值:
(一)報章雜誌所載市場價格。
(二)各直轄市、縣(市)同業間帳載房地之加權平均售價。
(三)不動產估價師之估價資料。
(四)銀行貸款評定之房屋及土地款價格。
(五)大型仲介公司買賣資料扣除佣金加成估算之售價。
(六)法院拍賣或國有財產署等出售公有房地之價格。
(七)其他公允客觀之不動產時價資料。
(八)時價資料同時有數種者,得以其平均數為時價。

該局指出,此案例民眾A君收到108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稅額繳款書,應納金額新臺幣1,500萬元,逾限繳日期仍未繳納,該局為保全租稅債權,就A君名下不動產,土地及房屋按現值加2成估算價值,就相當於應納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地政機關辦理禁止財產處分登記。A君認為其名下不動產市價高達5,000萬元以上,全部遭受禁止財產處分,顯然違反比例原則,該局遂輔導A君申請核實認定不動產價值。嗣A君提供不動產估價師之估價資料,經該局查明屬實後,以實價認定房地價值,並函請地政機關塗銷超過欠繳應納稅捐範圍不動產之禁止處分登記。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收到國稅局寄發之繳款書,應依限繳納,以免不動產遭禁止財產處分,若納稅義務人對土地及房屋按現值加2成估算價值有疑慮,可以主動提示足供認定不動產時價資料及證明文件,申請核實認定房地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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