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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電視或網路購物之營業人,符合條件者,可於鑑賞期過後寄發統一發票(財政部1100812新聞稿)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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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行政訴訟法第106條第1項規定,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倘若納稅義務人不在行政法院所在地住居者,依行政訴訟法第89條規定,可再扣除其在途之期間。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不服該局核定稅捐之處分,申經復查未獲變更,提起訴願,亦經財政部訴願決定駁回,該訴願決定書於110年6月30日合法送達甲公司,依前揭規定,甲公司提起行政訴訟之法定期間,應自110年7月1日起算;又甲公司設址於新北市,且受理行政法院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依行政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2條規定,扣除在途期間2日,故計至110年9月2日即已屆滿(星期四),惟甲公司遲至110年10月1日始提起行政訴訟,已逾提起訴訟之法定不變期間,經該院裁定駁回。 https://www.smefic.com.tw/hot_409140.html 行政訴訟之提起,納稅義務人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內為之(財政部1101125新聞稿) 2024-12-13 2025-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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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隨著宅經濟盛行,營業人利用電視或網路銷售各式商品已十分普遍,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營業人銷售貨物應於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隨貨交付買受人。惟營業人透過電視或網路銷售貨物有別於實體通路交易,消費者購物時未能實際確認商品,為吸引消費者選購,電視購物或網購業者常於銷售時主打商品鑑賞期免費退貨之方案,因此業者事後被退貨比例較一般買賣為高,以致發票開立後常須作廢,並向消費者收回統一發票收執聯或請消費者配合填寫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一來一往不僅有寄送時間差異,亦增加買賣雙方及申報作業之困擾,爰規定類此交易,電視購物或網購業者如果是開立實體發票,可於鑑賞期後再將發票寄送消費者。

該局進一步說明,電視購物或網購業者銷售貨物,已於電視節目或網頁上明白揭示買賣條件符合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即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7日內,退回商品或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則業者原依規定於發貨時所開立之實體發票可暫時不寄送買受人,俟商品鑑賞期(7日)過後再行寄發,惟已開立之統一發票號碼應於發貨時明載於發貨單上,避免消費者因未隨貨收到發票,誤解並檢舉業者未依法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另補充表示,電視購物或網購業者若為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消費者於交易時提供載具儲存雲端發票者,因雲端發票沒有上述實體發票寄送時間差異,故無鑑賞期後再交付發票之適用,營業人於開立發票後,仍應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規定,於48小時內將電子發票資訊上傳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供消費者查詢已取得之電子發票相關訊息;嗣後如有退貨情事,業者可請求消費者授權後,開立電子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傳輸至平台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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