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说明,依据税捐稽徵法第24条第1项规定,纳税义务人收到该局寄发之缴款书,在缴纳期间届满后仍未缴纳者,属欠缴应纳税捐,该局得就其相当於应纳税捐数额之财产,通知有关机关不得为移转或设定他项权利,该项禁止处分登记财产价值,按财政部103年11月7日台财税字第10304589140号令释规定,土地按公告土地现值加2成、房屋按税捐稽徵机关核计的房屋现值加2成估算。若纳税义务人对不动产计值有疑虑,可以提示下列时价资料及证明文件,向国税局申请核实认定不动产价值:
(一)报章杂志所载市场价格。
(二)各直辖市、县(市)同业间帐载房地之加权平均售价。
(三)不动产估价师之估价资料。
(四)银行贷款评定之房屋及土地款价格。
(五)大型仲介公司买卖资料扣除佣金加成估算之售价。
(六)法院拍卖或国有财产署等出售公有房地之价格。
(七)其他公允客观之不动产时价资料。
(八)时价资料同时有数种者,得以其平均数为时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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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章杂志所载市场价格。
(二)各直辖市、县(市)同业间帐载房地之加权平均售价。
(三)不动产估价师之估价资料。
(四)银行贷款评定之房屋及土地款价格。
(五)大型仲介公司买卖资料扣除佣金加成估算之售价。
(六)法院拍卖或国有财产署等出售公有房地之价格。
(七)其他公允客观之不动产时价资料。
(八)时价资料同时有数种者,得以其平均数为时价。
该局指出,此案例民众A君收到108年度综合所得税核定税额缴款书,应纳金额新台币1,500万元,逾限缴日期仍未缴纳,该局为保全租税债权,就A君名下不动产,土地及房屋按现值加2成估算价值,就相当於应纳税捐数额之财产,通知地政机关办理禁止财产处分登记。A君认为其名下不动产市价高达5,000万元以上,全部遭受禁止财产处分,显然违反比例原则,该局遂辅导A君申请核实认定不动产价值。嗣A君提供不动产估价师之估价资料,经该局查明属实后,以实价认定房地价值,并函请地政机关涂销超过欠缴应纳税捐范围不动产之禁止处分登记。
该局提醒,纳税义务人收到国税局寄发之缴款书,应依限缴纳,以免不动产遭禁止财产处分,若纳税义务人对土地及房屋按现值加2成估算价值有疑虑,可以主动提示足供认定不动产时价资料及证明文件,申请核实认定房地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