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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购买员工使用之防疫物资其进项税额准予扣抵(财政部1100813新闻稿)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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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依行政诉讼法第106条第1项规定,撤销诉讼之提起,应於诉愿决定书送达后2个月之不变期间内为之,倘若纳税义务人不在行政法院所在地住居者,依行政诉讼法第89条规定,可再扣除其在途之期间。  该局举例说明,辖内甲公司因营利事业所得税事件,不服该局核定税捐之处分,申经复查未获变更,提起诉愿,亦经财政部诉愿决定驳回,该诉愿决定书於110年6月30日合法送达甲公司,依前揭规定,甲公司提起行政诉讼之法定期间,应自110年7月1日起算;又甲公司设址於新北市,且受理行政法院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依行政法院诉讼当事人在途期间标准第2条规定,扣除在途期间2日,故计至110年9月2日即已届满(星期四),惟甲公司迟至110年10月1日始提起行政诉讼,已逾提起诉讼之法定不变期间,经该院裁定驳回。 https://www.smefic.com.tw/hot_409140.html 行政诉讼之提起,纳税义务人应於诉愿决定书送达后2个月内为之(财政部1101125新闻稿) 2025-04-30 2026-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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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因应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企业为保障员工健康及维持企业营运,采购防疫物资供全体员工使用,其所取得进货发票之进项税额,可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进一步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15条规定,营业人当期销项税额,扣减进项税额后之余额,为当期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营业人基於维护员工健康及维持企业正常营运所需,购买快筛试剂、手套、防护罩、口罩、额温枪及消毒酒精等各项防疫物资,因防疫物资系放置於营业场所供全体员工使用,不是只有特定员工可以使用,非属同法第19条第1项第4款规定酬劳员工性质,核属供本业及附属业务使用之货物,故其取得载有营业税额之进货凭证可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A大型购物中心,为了维护客户及员工安全,规定於卖场上班之员工,均需配戴防护罩及口罩,於110年5月间向B公司购买新台币(下同)10万元的防护罩及口罩等防疫物资供员工使用,因其所购买之防疫物资,未限定特定人员使用,且系为维护员工健康及维持企业正常营运所需,A公司於同年申报当期营业税时,所支付予B公司5千元之进项税额,可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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