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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税列报生存配偶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者,应於规定期间内完成给付该请求权金额之财产(财政部1100813新闻稿)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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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依行政诉讼法第106条第1项规定,撤销诉讼之提起,应於诉愿决定书送达后2个月之不变期间内为之,倘若纳税义务人不在行政法院所在地住居者,依行政诉讼法第89条规定,可再扣除其在途之期间。  该局举例说明,辖内甲公司因营利事业所得税事件,不服该局核定税捐之处分,申经复查未获变更,提起诉愿,亦经财政部诉愿决定驳回,该诉愿决定书於110年6月30日合法送达甲公司,依前揭规定,甲公司提起行政诉讼之法定期间,应自110年7月1日起算;又甲公司设址於新北市,且受理行政法院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依行政法院诉讼当事人在途期间标准第2条规定,扣除在途期间2日,故计至110年9月2日即已届满(星期四),惟甲公司迟至110年10月1日始提起行政诉讼,已逾提起诉讼之法定不变期间,经该院裁定驳回。 https://www.smefic.com.tw/hot_409140.html 行政诉讼之提起,纳税义务人应於诉愿决定书送达后2个月内为之(财政部1101125新闻稿) 2025-04-30 2026-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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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被继承人死亡后,生存配偶依民法第1030条之1规定行使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以下简称分配请求权),该分配请求权金额得自遗产总额中扣除,惟纳税义务人应於稽徵机关核发遗产税缴清证明书或免税证明书之日起1年内,给付该分配请求权金额之财产予生存配偶,如纳税义务人未依规定完成给付,稽徵机关将依法就未给付或给付之财产较核准扣除金额短少之差额补徵遗产税,并加计利息。

该局进一步说明,有关补徵遗产税加计利息之起迄日及利率,依遗产及赠与税法施行细则第11条之1规定,期间之计算应自原核定应纳税额缴纳期间届满之次日起,至填发本次遗产税补缴税款缴纳通知书之日止,利率应按各年度1月1日邮政储金1年期定期储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计利息。

该局举例如下,王先生於107年6月1日死亡,王太太办理遗产税申报时,主张分配请求权扣除额,经稽徵机关核准扣除30,000,000元,核定应纳遗产税额2,500,000元(缴纳期限自108年9月26日起至108年11月25日止),继承人於108年10月12日缴清遗产税后,稽徵机关核发缴清证明书。嗣该局查获至109年10月13日为止,继承人仅给付17,000,000元之财产予生存配偶,不足额13,000,000元,该局遂依规定追缴遗产税1,300,000元,并自原核定应纳税额缴纳期间届满之次日108年11月26日起至填发本次遗产税补缴税款缴纳通知书之日止,依108年、109年、110年各年度1月1日邮政储金1年期定期储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计利息,一并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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