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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赠房地缴纳之契税及土地增值税,可自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减除(财政部1100910新闻稿)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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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依行政诉讼法第106条第1项规定,撤销诉讼之提起,应於诉愿决定书送达后2个月之不变期间内为之,倘若纳税义务人不在行政法院所在地住居者,依行政诉讼法第89条规定,可再扣除其在途之期间。  该局举例说明,辖内甲公司因营利事业所得税事件,不服该局核定税捐之处分,申经复查未获变更,提起诉愿,亦经财政部诉愿决定驳回,该诉愿决定书於110年6月30日合法送达甲公司,依前揭规定,甲公司提起行政诉讼之法定期间,应自110年7月1日起算;又甲公司设址於新北市,且受理行政法院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依行政法院诉讼当事人在途期间标准第2条规定,扣除在途期间2日,故计至110年9月2日即已届满(星期四),惟甲公司迟至110年10月1日始提起行政诉讼,已逾提起诉讼之法定不变期间,经该院裁定驳回。 https://www.smefic.com.tw/hot_409140.html 行政诉讼之提起,纳税义务人应於诉愿决定书送达后2个月内为之(财政部1101125新闻稿) 2025-04-30 2026-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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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个人出售105年1月1日以后受赠取得之房地,应申报房地合一所得税者,其受赠该房屋、土地时所缴纳之契税、土地增值税,属取得该房屋、土地支付之费用,可自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减除。

该局指出,个人出售受赠取得房地应申报房地合一所得税者,房地交易损益之计算,以交易时之成交价额减除受赠房地时之房屋评定现值及公告土地现值按政府发布之消费者物价指数调整后之价值,与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后之余额为所得额。因此,个人如於105年以后受赠取得房地,於出售该房地计算交易所得时,可减除之费用包含受赠时缴纳之契税及土地增值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05年12月10日因受赠取得房地,受赠时房屋评定现值及公告土地现值分别为50万元及100万元,缴纳契税3万元及土地增值税9万元,嗣甲君於110年8月10日以总价600万元出售该笔房地,则甲君出售房地之交易所得应为409万元〔交易时成交价格600万元-受赠时房屋评定现值及公告土地现值按消费者物价指数调整后之价值156万元【(50万元+100万元)*104%】-因取得而支付之费用(含契税及土地增值税)计17万元-改良及移转而支付的费用18万元〕。

该局另外提醒,105年1月1日以后,个人出售房地适用房地合一所得税制者,不论是有所得还是亏损,均应於房屋、土地所有权移转登记日之次日起算30日内,自行填具「个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税申报书」向户籍所在地稽徵机关办理申报,以免因未依规定期限办理申报而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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