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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勿利用扩大书面审核制度规避或逃漏税捐(财政部1100917新闻稿)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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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依行政诉讼法第106条第1项规定,撤销诉讼之提起,应於诉愿决定书送达后2个月之不变期间内为之,倘若纳税义务人不在行政法院所在地住居者,依行政诉讼法第89条规定,可再扣除其在途之期间。  该局举例说明,辖内甲公司因营利事业所得税事件,不服该局核定税捐之处分,申经复查未获变更,提起诉愿,亦经财政部诉愿决定驳回,该诉愿决定书於110年6月30日合法送达甲公司,依前揭规定,甲公司提起行政诉讼之法定期间,应自110年7月1日起算;又甲公司设址於新北市,且受理行政法院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依行政法院诉讼当事人在途期间标准第2条规定,扣除在途期间2日,故计至110年9月2日即已届满(星期四),惟甲公司迟至110年10月1日始提起行政诉讼,已逾提起诉讼之法定不变期间,经该院裁定驳回。 https://www.smefic.com.tw/hot_409140.html 行政诉讼之提起,纳税义务人应於诉愿决定书送达后2个月内为之(财政部1101125新闻稿) 2025-04-30 2026-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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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扩大书面审核制度(下称扩大书审)系为简化稽徵作业及推行便民服务,营利事业申报适用扩大书审仍应依规定设置帐簿记载,并取得、给与及保存凭证。依「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扩大书面审核实施要点」规定,全年营业收入净额及非营业收入【不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如房屋等)之交易增益暨依法不计入所得课税之所得额】合计在3千万元以下之营利事业,其年度结算申报,书表齐全,自行依法调整之纯益率在前揭要点规定之标准以上,并於申报期限截止前缴清应纳税款者,稽徵机关得以书面审核核定。

该局说明,目前查核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时,发现有利用扩大书审制度规避或逃漏税捐之情事,常见型态如下:
一、利用成立多家企业分散收入,以适用扩大书审规避查核。
二、适用扩大书审企业将取得之凭证转供其他关系企业列报成本及费用。
三、利用扩大书审企业开立发票予关系企业作为成本费用之凭证。
四、适用扩大书审企业未据实办理扣缴。
五、高薪资所得或执行业务所得者利用扩大书审制度规避个人综合所得税。

该局特别提醒,一旦发现有营利事业利用跨区设立关系企业方式意图规避稽查,即主动通报所辖国税局加强查核。营利事业如有利用扩大书审制度规避或逃漏税捐,应尽速向所辖国税局自动更正申报并补缴所漏税款及加计利息,凡属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之案件,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可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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