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於我们
1
最新消息
2
税务新闻
3
营利事业出售持有满3年之证券交易所得以半数计入基本所得额,其持有期间采先进先出法计算(财政部1100930新闻稿)4
https://www.smefic.com.tw/ 社团法人 中华中小企业财务顾问协会
社团法人 中华中小企业财务顾问协会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191号13楼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依行政诉讼法第106条第1项规定,撤销诉讼之提起,应於诉愿决定书送达后2个月之不变期间内为之,倘若纳税义务人不在行政法院所在地住居者,依行政诉讼法第89条规定,可再扣除其在途之期间。  该局举例说明,辖内甲公司因营利事业所得税事件,不服该局核定税捐之处分,申经复查未获变更,提起诉愿,亦经财政部诉愿决定驳回,该诉愿决定书於110年6月30日合法送达甲公司,依前揭规定,甲公司提起行政诉讼之法定期间,应自110年7月1日起算;又甲公司设址於新北市,且受理行政法院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依行政法院诉讼当事人在途期间标准第2条规定,扣除在途期间2日,故计至110年9月2日即已届满(星期四),惟甲公司迟至110年10月1日始提起行政诉讼,已逾提起诉讼之法定不变期间,经该院裁定驳回。 https://www.smefic.com.tw/hot_409140.html 行政诉讼之提起,纳税义务人应於诉愿决定书送达后2个月内为之(财政部1101125新闻稿) 2025-04-30 2026-04-30
社团法人 中华中小企业财务顾问协会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191号13楼 https://www.smefic.com.tw/hot_409140.html
社团法人 中华中小企业财务顾问协会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191号13楼 https://www.smefic.com.tw/hot_409140.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5-04-30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s://www.smefic.com.tw/hot_409140.html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出售属所得税法第4条之1规定之股票,其证券交易所得减除股票交易损失余额为正数者,虽可免纳所得税,但应计入当年度基本所得额,其中出售之股票持有期间满3年者,得以减除当年度出售该持有满3年股票交易损失后之正数余额之半数计入,而其持有期间之计算,采先进先出法核算。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分别於106年1月1日及108年7月1日以每股80元购入B公司股票10万股及30万股,嗣於109年3月1日以每股100元出售B公司股票15万股,按先进先出法计算持有期间,其中10万股系出售106年1月1日所购入的股票,属持有期间满3年以上,可适用减半计入基本所得额之证券交易所得为200万元〔(100元-80元)×10万股〕;其余5万股系出售108年7月1日所购入的股票,属持有期间未满3年,不可适用减半课税规定,因此证券交易所得100万元〔(100元-80元)×5万股〕应全数计入基本所得额。A公司110年5月办理109年度基本税额申报时,其应计入基本所得额之证券交易所得为200万元〔(200万元/2)+100万元〕。

上一个 回列表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