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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房地合一所得税常见错误态样(财政部1101101新闻稿)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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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依行政诉讼法第106条第1项规定,撤销诉讼之提起,应於诉愿决定书送达后2个月之不变期间内为之,倘若纳税义务人不在行政法院所在地住居者,依行政诉讼法第89条规定,可再扣除其在途之期间。  该局举例说明,辖内甲公司因营利事业所得税事件,不服该局核定税捐之处分,申经复查未获变更,提起诉愿,亦经财政部诉愿决定驳回,该诉愿决定书於110年6月30日合法送达甲公司,依前揭规定,甲公司提起行政诉讼之法定期间,应自110年7月1日起算;又甲公司设址於新北市,且受理行政法院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依行政法院诉讼当事人在途期间标准第2条规定,扣除在途期间2日,故计至110年9月2日即已届满(星期四),惟甲公司迟至110年10月1日始提起行政诉讼,已逾提起诉讼之法定不变期间,经该院裁定驳回。 https://www.smefic.com.tw/hot_409140.html 行政诉讼之提起,纳税义务人应於诉愿决定书送达后2个月内为之(财政部1101125新闻稿) 2025-04-30 2026-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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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房地合一所得税制自105年1月1日实施迄今已逾5年,仍有部分民众因不谙规定而申报错误或未依规定申报致遭处罚之情形,该局特别整理下列常见错误态样,提醒民众注意:

一、继承或受赠取得成本申报错误:继承或受赠取得之房地,应以继承或受赠时房屋评定现值及公告土地现值按政府发布之消费者物价指数调整后之价值为取得成本。

二、未拆分共有房地之成本或费用:共有人出售共有房地,共同负担相关成本或费用,应按持分比例拆分成本或费用,以免虚报成本或费用。

三、误认交换房地不用申报:交换就是交易,交换房地不论有无收付价金,仍应申报房地合一所得税;但如系个人以自有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分屋,以土地交换房屋,以及个人提供自有土地、合法建筑物、他项权利或资金,依都市更新条例规定参与都市更新,或依都市危险及老旧建筑物加速重建条例规定参与重建,以土地、合法建筑物、他项权利或资金,交换房屋、土地,且均无因价差而收取价金之情形,即可免办理房地合一所得税申报。

四、误认交易亏损不用申报: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5规定,房地交易所得或损失,不论有无应纳税额,都必须申报房地合一所得税;但依同法第4条之5规定,交易符合农业发展条例第37条第38条之1规定得申请不课徵土地增值税的土地、被徵收或被徵收前先行协议价购的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尚未被徵收前移转依都市计画法指定的公共设施保留地,可免纳房地合一所得税。

五、证明文件未备齐:申报时应检附买入及卖出的买卖契约书、收付价款证明、成本及必要费用相关合法支付凭证等,常有民众列报扣除装修费用,但仅提供估价单,未有合法支付凭证,以致稽徵机关无法核认。

该局进一步提醒,纳税义务人有符合房地合一课税范围之交易所得或损失,不论有无应纳税额,均应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日之次日或房屋使用权、预售屋、符合一定条件股份或出资额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内,自行填具申报书、检附契约书影本或其他有关文件,向户籍所在地国税局办理申报,若有应纳税额者,应一并检附缴纳收据,如应申报而未申报,将会被处以罚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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