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承或受赠取得成本申报错误:继承或受赠取得之房地,应以继承或受赠时房屋评定现值及公告土地现值按政府发布之消费者物价指数调整后之价值为取得成本。
二、未拆分共有房地之成本或费用:共有人出售共有房地,共同负担相关成本或费用,应按持分比例拆分成本或费用,以免虚报成本或费用。
三、误认交换房地不用申报:交换就是交易,交换房地不论有无收付价金,仍应申报房地合一所得税;但如系个人以自有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分屋,以土地交换房屋,以及个人提供自有土地、合法建筑物、他项权利或资金,依都市更新条例规定参与都市更新,或依都市危险及老旧建筑物加速重建条例规定参与重建,以土地、合法建筑物、他项权利或资金,交换房屋、土地,且均无因价差而收取价金之情形,即可免办理房地合一所得税申报。
四、误认交易亏损不用申报: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5规定,房地交易所得或损失,不论有无应纳税额,都必须申报房地合一所得税;但依同法第4条之5规定,交易符合农业发展条例第37条及第38条之1规定得申请不课徵土地增值税的土地、被徵收或被徵收前先行协议价购的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尚未被徵收前移转依都市计画法指定的公共设施保留地,可免纳房地合一所得税。
五、证明文件未备齐:申报时应检附买入及卖出的买卖契约书、收付价款证明、成本及必要费用相关合法支付凭证等,常有民众列报扣除装修费用,但仅提供估价单,未有合法支付凭证,以致稽徵机关无法核认。
该局进一步提醒,纳税义务人有符合房地合一课税范围之交易所得或损失,不论有无应纳税额,均应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日之次日或房屋使用权、预售屋、符合一定条件股份或出资额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内,自行填具申报书、检附契约书影本或其他有关文件,向户籍所在地国税局办理申报,若有应纳税额者,应一并检附缴纳收据,如应申报而未申报,将会被处以罚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