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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介买卖收取佣金,应报缴综合所得税(财政部1101111新闻稿)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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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依行政诉讼法第106条第1项规定,撤销诉讼之提起,应於诉愿决定书送达后2个月之不变期间内为之,倘若纳税义务人不在行政法院所在地住居者,依行政诉讼法第89条规定,可再扣除其在途之期间。  该局举例说明,辖内甲公司因营利事业所得税事件,不服该局核定税捐之处分,申经复查未获变更,提起诉愿,亦经财政部诉愿决定驳回,该诉愿决定书於110年6月30日合法送达甲公司,依前揭规定,甲公司提起行政诉讼之法定期间,应自110年7月1日起算;又甲公司设址於新北市,且受理行政法院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依行政法院诉讼当事人在途期间标准第2条规定,扣除在途期间2日,故计至110年9月2日即已届满(星期四),惟甲公司迟至110年10月1日始提起行政诉讼,已逾提起诉讼之法定不变期间,经该院裁定驳回。 https://www.smefic.com.tw/hot_409140.html 行政诉讼之提起,纳税义务人应於诉愿决定书送达后2个月内为之(财政部1101125新闻稿) 2025-04-30 2026-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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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个人担任仲介人,替买卖双方居间连系,交易成立后,如有收取佣金或酬劳金,系属执行业务所得,应如实报缴综合所得税。

该局说明,买卖透过个人仲介成交者,依通常交易习惯,买卖双方或一方会按买卖价格的一定比例计算佣金付给仲介人,取得该项佣金收入之个人,应在办理取得收入年度之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将取得之佣金收入减除必要费用后之余额,列报为执行业务所得,若未能提示相关必要费用证明文件核实减除者,可依财政部订定执行业务者费用标准计算必要费用。以109年度为例,一般经纪人的费用率为20%,是佣金收入减除20%必要费用后之余额为应税所得额,并计当年度综合所得总额申报缴纳所得税。

该局举例,吴君因举家移民,急著出售其居住之房屋,王君获悉后居间仲介吴君以3,500万元出售该屋及协助相关签约事宜,嗣后王君於109年收取房屋买卖价款3%之仲介佣金收入105万元,王君因未保有相关必要费用资料,可按佣金收入之20%计算其必要费用后,应申报109年度执行业务所得84万元〔105万元*(1-20%)〕。

该局特别提醒,纳税义务人居间介绍买卖取得的收入,不论名称为何,均属执行业务所得之佣金收入,漏报该项所得者,除补税外,还要依所得税法规定处罚,请纳税义务人注意,以维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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